税法知识

1.如何理解税的概念和形式特征?
  税,又称税收、赋税、租税、税捐等。税是税法产生、存在、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性质和内容的因素,税是经济内容,税法是法律形式。税的概念可以做以下界定:税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关于税的强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税的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税收的无偿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对于奶水人而言是无
偿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性来考察,税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谁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税的固定性是相对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见,一般认为,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当界定在税收关系的范围内,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东盟论坛(1)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一,国家和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三,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马英林(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edx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行使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税收管理关系。狭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征税机关为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对具体的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行为。税法所调整的税收管理关系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关系,账簿和凭证管理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
  第二,税收征收关系。是指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事项所形成的管理关系。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
  第三,税务检查关系。税务检查关系主要包括对内和对外两项检查。对内检查,即税务监察,是上级征税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下级征税机关及其各种人员的税务工作进行监察、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对外检查,也称纳税检查,是指征税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税务稽查关系。我国的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制度发展而来,是新税制是时候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但税收稽查权和税收检察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并非包容关系。
3.如何理解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由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税法的特征主要由以下四点:
  第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出格作文第二,税法是以确认税权和税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第三,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第四,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4.怎样认识税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税法是整体与部分、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宗旨、本质、调整方式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的整体都是一致的。同时,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子部门法,在调整对象、特征、体系等方面又有其特殊性。
  税法的调整对象和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
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经济法强调“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人文客观精神,而税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筹集财政收入最终又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近来在税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纳税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更是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之责任,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的子部门法。
5.怎样认识税法对实现税收职能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法的作用不仅与税法的功能有着客观的联系,而且与税收职能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税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税收关系的反作用上,即对税收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上,调整税收关系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没有税收,税法也就不存在,更谈不上发挥税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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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职能作为国家固有的职能,是潜在的。把税收职能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成为税收职能的实现。税收职能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就法律手段而言,国家主要运用宪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为税收的职能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打击破坏税收职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税法在实现税收职能过程中起主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第二, 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第三, 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大秘书第四, 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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