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个人所得税的征集和改进

在该背景下,如何对互联网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也
是有待商榷的问题之一。自2016年“网络直播元年”以
来,网络直播因游戏直播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的资本进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根据2019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高峰论坛公布的相关数
据,2018年网络直播市场营收规模达495.5亿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但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制与税收征管问
题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造成严重的税款流失。相关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直播平台个税申报
超过1000人的只有5家。作为直播行业翘首的斗鱼TV,在2018年年初爆出疑似利用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从而达到偷税目的的丑闻。
电分离可以看出,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生的网络直播行
业,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做出巨大挑战。本文从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角度出发,去研究我国相关税收的征管问题,最后对我国个税征管提出建议。
网络直播个税征管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主播收入来源
当下,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直播平台工资及签约费用、“粉丝”打赏、网店收入、直播带货。
1.工资及签约费用
网络主播的人气一般都是从零开始逐渐积累起来
的,而当自己的“粉丝数”和人气到达一定数量的时候,通常会选择和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约。签约后,直播平台或公会提供给主播团队包装与运用服务,网络主播能够取得工资薪金,这部分收入往往与主播粉丝数量挂钩。一般而言,网络主播直播间“粉丝”数量与网络主播工资收入或签约费用正相关。以2019年冯提莫签约某直播平站为例,主播平台所支付的签约费用达到千万。此外,主播与相关方签约同时,直播礼物收入都需要和平台还有公司分成,作为官方主播,平台会提取一部分礼物分成,作为工会主播,平台和工会都会提取一部分礼物分成。
高尔夫公司2.“粉丝”打赏
“打赏机制”是目前主播影响力的变现主要渠道之
一。虎牙为例,当用户为主播送礼物时,用户需要用真实货币购买平台中的金豆,然后再用金豆兑换成相应的礼物送给主播。在直播间内有赠送礼物的排行榜,排行榜根据“粉丝”赠送礼物价值的多少从高到低依次排列。一些人气比较高的主播一个月累计获得的金豆可以兑换近万元的人民币,收益十分可观。
3.网店收入
网店收入主要是指网络主播通过在淘宝等购物平台开设自己的店铺,在直播过程中,向观看直播的“粉丝”推荐自己的淘宝店,推销淘宝店铺内的产品,增加店铺的流量,“粉丝”在直播间看到主播推荐也会点开链接进行围观。
4.直播带货
网络直播卖货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模式,在疫情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主要是指主播通过直播方式将商品销售给观看直播的用户,同时主播也能够通过销售与商品推广从品牌方获得不菲的收入。从整个直播带货的流程来看,首先是品牌方到主播之后支付一定的“坑位费”,随后主播会在直播卖货的时候推荐这一件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完成交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的同时,平台会根据交易额或者是佣金抽取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务费,然后再把这件商品的佣金返给主播,直播结束之后,主播就可以根据这一场的卖货表现向品牌方结案,主播获得销售的佣金及品牌方的“坑位费”。以“带货王”李佳琪20
20年3月28日直播平台销售的化妆品为例,相关数据发现,这款产品的佣金达到10%,李佳琪一晚上卖出了23万件产品,交易额能够达到1150万,李佳琪的团队最多可以获得10%的佣金,也就是115万,平台扣除20%的技术服务费之后,李佳琪团队到手可以达到92万,再加上“坑位费”20万-30万,李佳琪只靠卖这一款产品就能够获得112万到122万左右的利润,收入相当可观。
网络主播收入现状
打赏使主播获得了丰厚的薪资。以"Zero悠然”为首的头部主播月收入高达3194.4万余元,据统计,人气值排行榜前五十的主播,月收入均高达476万。
然而,网络主播的收入如此之高,但是税收征管问题似乎被严重忽略。
网络直播平台个税扣缴模式案例分析
(一)斗鱼直播
斗鱼直播目前以游戏直播为主,同时也涵盖体育直播、综艺直播等多方面的内容,该平台上的主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包括独立主播、公会主播及签约主播,这三种类型主播个税扣缴模式均以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但具体方式不同。
网络直播的个税问题分析
(1)网络主播信息登记制度缺失
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条例出台之前,想要进入直播行业成为一名主播的门槛极低,正常人通常只需要一部手机完成简单的基本信息填写即可成为一名正式主播。自《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生效以来,这种情形有所改变,但是与网络主播有关的涉税信息还不够全面,信息的缺失使得网络直播平台难以履行作为第三方完成涉税信息报告的义务。
(2)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
网络直播中个人所得税的征集和改进
郑美珍卜欢李红梅彭亚欣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宜宾644000
摘要: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大量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网络直播、直播带货、短视频等。相关行业从业者的
报酬方式更是突破了过去以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等为主的传统收入形式。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较2018年增长1.63亿,占网民整体的62%。网络直播对人
们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是部分从业者的主要生活方式。
关键词:商业模式;报酬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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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
从上文不同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可以看到,扣缴义务人会由于与主播签约形式不同以及法律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扣缴义务人明确性不高。现实生活中这类条款在网络直播领域十分普遍,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互相推卸代扣代缴的责任,最终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税收管辖权难以明确也是网络直播个税征管面临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直播情况下,由于网络直播的进
行场所可能在分布在全国各地,主播与观看直播的“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也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也就导致了税务机关之间难以分配税收管辖权,给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难题。
对策研究
1.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与保障。对于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税务部门首先需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目前不明确的方面如风险管控的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的责任界限,让税务部门在征管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为了帮助税务部门在网络直播个税征管问题上获得更多的涉税信息,需要通过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作为第三方主体的个人或者有关单位有责任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如果没有报告或者提供纳税人虚假涉税信息,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最后,相关法律也需要对纳税人知情权、隐私权进行相应的保护。
2.完善纳税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协作还不充分,各地的税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这也给税务部门税收监管工作带来一定挑战。在2019个税改革背景下,
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完善纳税人纳税识别号措施,公告指出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纳税号码,在此基础上,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经纪公司也需要加快补全网络主播注册及登记信息,建立纳税人档案。网络主播在申报纳税时,税务部门也应当要求网络主播将自己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在税务系统内登记,并利用纳税人识别号,将每一位主播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较为齐全的数据库信息,并将信息库实现税务部门内部共享。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在税务登记过程中也需要明确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网络主播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另外,当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填写申报扣缴信息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扣缴方对主播涉税信息进行报告,以减少税务部门与主播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账户管理
当然,涉税账户的建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税账户的建立也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合作,比如需要银行提供完备的第三方信息。如果在涉税账户在建立过程中缺乏相关严格的政策约束,纳税人信息也有可能会被滥用。因而,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强对纳税人涉税账户的管理。
以网络主播为例,首先需要建立网络主播税务账户系统,设立相关的法规规定账户应当包含网络主播相关的哪些信息,比如明确纳税人应当将不动产持有、持有股权、工作情况等信息填入账户。其次,
厦航王妍空事件
需要设立法律明确税务机关信息管理人员的责任,需要规定税务部门信息查阅人员有保护纳税人隐私权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信息的滥用。
4.分类管理税收账户
目前我国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头部主播平均收入高达上百万元,随着时间的发展,主播的收入来源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些因素都给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增添了新的难度。此外,大部分高收入主播个人所得税都自行申报,在违法成本和自身利益的考量下,对于收入高的主播而言,更倾向于向税务部门少报自己的收入。因而税务部门可以将主播划分为俩类,实行分类管理。
首先,可以根据收入将网络直播从业人主要划分为俩类,一类为收入高的主播,另一类则为收入较低的主播,划定标准需要统一,比如按照主播年收入总和是否超过二十五万元进行划分,这样能够对主播进行清晰的界定。其次,对主播分好类之后,税务部门根据收入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对高收入网络直播主播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对于低收入主播实行筛选抽查。最后,税务部门也需要学习德国税务机关部门,做到奖惩分明,对于那些有逃税嫌疑的网络主播,证据确凿后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进行适当的曝光。5.完善税收协作机制
针对我国纳税人信息碎片化,各地税务局各自为政现象,首先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独立第三方向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明确第三方责任与义务。其次,针对网络主播这一类特殊的体,
我国税务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等最新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主播涉税信息的共享。最后,完善税收协作机制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使与纳税人相关的金融、社保等部门能够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交流,完善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监管。
6.更新征管技术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难主要体现在网络直播产生的交易都是以数字化形式产生的,而这些数据难以被税务机关掌握。考虑到网络交易通常都是通过支付宝、钱包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因此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监管体系。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支付宝、钱包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资金流转无法查询。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将已知的涉税信息同税务机关共享,从而加强对纳税人税源的监控。
此外,也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主播盈利模式逐渐向线下扩展,通过现金进行交易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作为配套措施,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快现金管理系统建设,从而实现对现金交易的监控。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控制现金交易的做法,规范对现金的存取制度。另外,可以建立相关制度对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现金结算填写报表。这类措施可以加强税收部门对税源的监管,能够有效减少网络主播利用现金进行偷税漏税行为。
7.提高纳税申报率
毫无疑问,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纳税申报率还是相对偏低的,原因在于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对税法相关知识了解较少。
首先,税务部门可以联合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这类扣缴义务人,(下转第21页)
18
(上接第18页)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税务宣传,提高网络主播的纳税意识,加强对税法相关知识的了解,提高网络主播这一体的纳税遵从度。其次,网络主播也应当具备自主纳税的能力,税务部门需要不定期地举办线上讲座,内容可以围绕个人所得税APP的使用展开,这样可以让主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这类纳税工具,减少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8.健全纳税信用体系
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减少纳税人失信行为,对纳税人偷漏税行为能够做到明显的约束作用。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提到了相关部门有必要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对纳税人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因而,对于网络主播而言,可以在其纳税账户中记录其信用状况,根据其信用状况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信用体系的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用积分制,设立积分标准。比如将每一位网络主播的初始成绩设定为五百分,每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记录,一年中,若纳税人出现了偷逃税情况,税务部门根据主播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对分数的扣除并进行适度的曝光,在年末的时候,每一位主播将会得到自己信用状况的评级,这些评级也可以当作纳税人社会信用的参考,这样一来主播也愿意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能够间接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
纳税信用体系建立之后,也能够帮助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每一位纳税人每年纳税信用评分进行筛选分类,对于信用分数较低纳税人的进行重点监督,对于信用评分优秀的纳税人进行适当抽查,此外,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低纳税信用等级人的教育。
9.提升综合纳税服务
提升综合纳税服务主要包含俩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网络主播在自行申报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应纳税额计算错误等基础问题,在此过程中如果纳税人能够使用税务代理机构,既有利于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次,我国税务部门也应当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结合当下的放管服,税务部门应当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其次,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比如完善个人所得税App功能,
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让纳税人通过网络即可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最后注重人工咨询服务,加强对12366接线员的培训,切实解决纳税人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琦(从多个方面对网络直播的打赏行为进行了可税性分析。文章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打赏过程中的纳税主体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2]刘海雯说,网络直播和网络商业的结合在如今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有一定冲击力。文章详细阐述了互联网直播中特有的问题、由此所带来的税收征管变化趋势以及互联网直播下的收入如何确认等问题,最后借鉴相关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己有的法律法规,给出解决方法和建议。[3]四川轻化工大学省级大创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研究"成果(S201910622082)解州
一般是在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大,不影响项目大局时,项目班子将损失列为项目的一种费用。现实生活中,被动的风险自留大量存在,似乎不可避免。有时项目管理者虽然已经完全认识到了现存的风险,但由于低估了潜在损失的大小,也便产生了一种无计划的风险自留。例如,项目管理者意识到与项目关键技术人员流失有关的经济风险,但却不采取任何旨在处理这一风险的行动。主动风险自留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借款用以补偿风险损失;自负
额保险。风险自留也是处理残余风险的一种技术措施。有时项目班子对于某种风险不能预防,回避不得,并且无处可以转移,没有别的选择,只能自留风险。例如,项目班子采取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合同常常有一些除外责任,因而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承担了部分潜在损失。另一部分潜在损失,如不能控制,或无法转移给别人,项目班子只能留给自己。
应急计划适用于项目进行中发生的己识别的风险。提前制订应急计划能够大大减少风险发生时应对行动的成本。如果风险有很大的影响,或所选择的战略可能并不完全奏效,那么就应着手编制一个退却计划。退却计划可能包括分配应急储备、研究备选方案和变更项目范围。
最通常的风险接受措施是为了应对己知风险,建立一项应急储备,包括一定量的时间、资金或其它资源。应急补助应由已被接受的风险影响来决定,在某一可接受的风险暴露水平基础上进行测算。
二、风险监督和控制
风险监督和控制是这样一个项目管理过程,它跟踪已识别的风险,监视残余风险和识别新的风险,修改风险管理规划,保证风险计划的执行,并评估这些计划对减低风险的有效性。风险监督和控制是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一种持续进行的过程,建立在项目风险的阶段性、渐进性和可控性基础之上的一种项目管理工作。随着项目的成长,风险会不断变化,可能会有新的风险出现,也可能预期的风险会消失。一个好的风险监控系统可以在风险发生之前就提供给决策者有用的信息,并使之做出有效的决
策。
风险监督的目的决定在于风险应对措施是否已经按计划得到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是否像期望的那样有效,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应对方案;项目假设是否仍然成立,风险暴露与以前的状态相比是否发生了变化;某一风险触发器是否已经发生;先前未曾识别出的风险是否已经发生或出现。
三、个人总结
项目的风险是发展和变化的,在人们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过程中,这种发展与变化会随着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的风险控制活动而改变。因为项目风险的控制过程实际是一种人们发挥其才智的创造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影响整个项目及项目的风险形势,引导项目向目标前进;与此同时,从这一过程中掌握到的信息也会进一步改变项目组对于项目风险的认识和掌握程度,使项目组对风险认识更为深刻,对项目风险的控制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由此看来,人们对项目风险的控制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认识项目风险的特性,不断修订项目风险控制决策与行为的过程。
封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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