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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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就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      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在“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等方面的阐述开党代会报告的先例。干部选任初始提名问题虽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没有作为一项工作单独提出,但它却是影响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中能否得以充分体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中必须要下功夫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深层次问题。近年来,各地围绕突出明确提名主体这个重点、紧扣规范提名程序这个核心、把握加强提名监督这个关键、抓住落实提名责任这个根本等问题,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初始提名权课题进行了认真的思索和积极的实践,初步积累了一些成果和经验。
一、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
、什么是初始提名。各地论者普遍认为,
1干部初始提名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人选进入民主推荐、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之前的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部工作流程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关键环节,因为干部工作的实践表明,初始提名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甚至干部一旦被提名就基本意味着被任用。
、谁来初始提名,即提名的主体问题。初    2始提名主体是指享有初始提名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是规范初始提名行为的首要问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权问题上,《干部任用条例》做了宏观的规定,有三方面主体具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一是个人的提名权,二是组织的提名权,三是众的提名权。个人、组织、众在相应的场合都可以成为初始提名主体。
、研究此问题的意义。尽管《干部任用条    3例》没有把干部初始提名专门作为一个程序,但《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就是对初始提名的规定。故研究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行为,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体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也反映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要求。论者一致认为,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有利于实现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达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目标,从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准确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关于提名主体的范围和作用问题这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推荐主    体“范围越广越好”;另一种意见认为,范围相宜最佳,“太窄,无法体现民主性;太宽,会陷入无序民主的境地,难以体现科学性”,持后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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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者认为,实际工作中,不外乎有以下六类提
关于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研究
武湖
内容[摘要]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的“第一道关口”,是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中必须要下功夫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文章梳理了近年来各地围绕这一课题所做的探索,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目前的迫切任务是对取得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关键词    [] 初始提名;探索;述评;规范
名主体,地方党委领导、组织部门、上级分管领
导、有关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有职务调
整要求的干部本人和一定时机的其他干部众
等,尽管六类提名主体从理论上讲在行使权利方
面是平等的,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干部个人以
及整个干部队伍的把握程度不同,所处的位置和
出发点不同”,这六类提名主体的提名权的效力是
按顺序递减的。这种说法与情理相符,得到广泛
认同。有的论者从党管干部的原则出发,对各提
名主体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界定:党委主要领导的
初始提名,可作为拟用人选的重要建议,党委
(党组)组织部门对书记的用人建议应起把关补
充作用,所在地方和单位干部众的民主推荐结
果,应起是否确定考察对象的主要依据作用。还
有的论者要求“建立以众提名为基础,组织部
门提名为主导,党委全委会提名为核心,个人提
名为补充的提名机制”。后两种论述可算一家之
言,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关于提名的程序问题
程序是行为的操作流程,初始提名程序是规
范初始提名行为的关键所在。一些地方的实践较
有启发意义。成都市锦江区等地采取“二次提名
推荐制度”,即:在全区公开提名推荐的基础上,
由区委委员进行第二次提名推荐。宁波市江东区
实行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且必须经过告知空缺
职位、提出参考人选、委员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等程序。江苏省新沂市坚持“四票制”选拔干
部,即众投信任票,落实初始提名;党委(党
组)投推优票,力争优中选优;执纪执法部门投
审核票,严防带病上岗;常委投表决票,实行集
体决定等,得到了不少媒体的介绍推广,等等。
我们综合各地的做法,结合本地的实践,认为以
下四个初始提名程序较为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
、职位空缺公告。这是初始提名的首要环    1
节。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
时,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将职位空缺信息
提前进行公告,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
决策权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前移机制,能从根本
上解决长期困扰干部任用初始提名人选如何产生
这一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进程的源头问题。
、进行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    2
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单位党组织集体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写出翔实的推荐提名材料。在进行众推荐提名时,应根据情况确定参加推荐提名人员范围,且要对推荐职位进行详细说明。
、组织审核。资格审查必须“严”。由于推      3
荐主体所掌握的信息量差别较大,可能会出现推荐出的部分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现象。为此,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加强对初步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严把资格审查关。
、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    4
推荐提名结果,经研究,并报党组织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四、关于初始提名的责任问题
用人失误,从理论上讲,不能完全由初始提名者承担责任。因为,作为选人用人一系列环节,初始提名环节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后续各环节对于用人失误都有责任。所以,说“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有失偏颇。但实际工作中,多数情况下初始提名者往往就是最终任用者,所以,在建立干部任用责任制中强调对初始提名者实行责任追究,有一定作用。
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变“责任虚空”为“权责并重”,许多地方都已尝试。如四川省大邑县实施首提问责制,规定,县级领导、组织部门、县委委员、单位部门党委(组),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县委推荐提名拟提拔担任县委管理的领导职务人选,可以集体提名,也可以个人提名。个人推荐提名,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组)推荐提名,其主要领导或首先提出推荐意见的其他班子成员为首提责任人;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状况,综合分析,推荐提名考察人选时,县委主要领导、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或首先提出推荐意见的其他领导干部为首提责任人。书面推荐提名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以下次首提者为责任主体。口头推荐无效。台州市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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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明确责任人是第一位的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推荐者为首提责任人;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首提责任人;组织部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提名考察人选,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负首提责任。鄂尔多斯市、湖北省云梦县、安徽省宣城市等地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较为合理,可作为我们完善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即在推荐提名过程同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首推提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被推荐提名人选选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后果轻重、损失程度、主客观原因等,追究提名人的责任,凡构成违纪,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关于规范初始提名相关问题的思考
初始提名问题是影响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中能否得以充分体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尽管近几年来,各地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仍处在试行阶段。一方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精神,注重发挥一班人和众的作用,用民主解决初始提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因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运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总体来看,我们感到有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是提高干部众的参与意识问题。这也是贯彻十七大“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实际行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众参与、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是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问题。目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只是在民主推荐会议前很短时间才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参与推荐人员的思想准备不太充分,对符合条件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了解不多,只能临时翻看提供的干部名册来推荐;而且,因为情况不熟,也给一些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参与推荐人员跑票、拉票提供了机会。因此,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科学性。首先从时间上说,要提前向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其次从参加推荐的主体方面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再次是对推荐结果要作科学分析,力避简单地以票取人。要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
三是完善初始提名的配套制度体系问题。同志说,制度最可靠。就初始提名推荐制度本身而言,需要空缺职位公告制、职位说明书制、署名推荐制、资格审查制和集体决策制等制度作为支撑。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初始提名推荐仅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只有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整体配套,才能产生制度的整合功能和改革的放大效应。近年来,不少地方按照中央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举措:试行了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全委会票决制、差额票决制以及干部监督联席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了干部任用,逐步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机制,对这些探索中涌现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进行归纳、总结,并使之制度化。
于慧光
(作者单位: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宗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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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4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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