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

王朝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持久收入假说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醋酸强的松龙【公布日期】2012.05.08
【字 号】京建发[2012]199号
【施行日期】2012.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省农业经济学校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2〕19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材料管理、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及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 (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的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难忘的校园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本市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制度,并率先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严格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户型选用,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鼓励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优先选用。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许可管理。对集中建设的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的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其他项目仍按照现行市、区(县)两级分工的原则办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建设,严把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关。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对小区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执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或采用虚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过程控制,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设计做好现场服务,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到岗检查,确保在岗并履行质量职责。对所售房屋,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员、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到岗履职,并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给予修复。
  (七)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
划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三、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负重效应
  (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优良部品材料库制度,并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严格优良部品库的管理和运行,并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诚信信息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结构性部品和功能性部品实行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生产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中公布,并每年更新一
次。对塑料管材、建筑外窗、防水涂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在北京有形建筑市场现场公布。本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在选购上述建筑材料时,应优先在认证产品名录或获得诚信等级的供应单位中选购建筑材料,以提高建材质量保证水平。
  (十一)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和进场验收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对检查发现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十二)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6个构件(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各构件类别)。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存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厕浴间进行带水检验,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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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   建设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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