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3.2 场地 6
1 总则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
1.0.3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美观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2 以人为本,健康宜居;
3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因地制宜,文化传承。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防尘服标准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用的独立居住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用地空间。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2.4 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表2.2.7 浙江大学图书馆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中国给水排水编辑部 | 设计工作年限(年) |
建筑结构 | 不应低于50年 |
防水 | 屋面工程 | 不应低于20年 |
室内工程 | 不应低于25年 |
地下工程 |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
外窗 | 湖南大学综合教务系统不应低于20年 |
外保温系统 | 不应低于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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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2.3 使用维护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三氧化二钴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