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复习纲要
一.案例分析
1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受到了某税务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问:(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
  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获得《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同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
2.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更好地贯彻扫除文盲的精神,在婚姻登记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凡来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问:(tmds1)该市有无行政立法权?
2)该规定是否生效?
1)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主体资格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甲市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即该市具有行政立法权。
2)但是,该规定不能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立法法》第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73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该规章规
定的内容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抵触,添加了凡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的附加条件,这一规定是错误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对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专门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领取结婚证者的附加条件。第三,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是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它的直接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法中没有关于登记结婚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的规定。该地方政府规章任意增加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登记结婚权利时的义务条件,该规定应为无效。
3.安徽省某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年可收入400/亩。200112月,李家村所在的张河乡政府发出一个文件,说农田改养蟹苗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计划于2002年开始,率先在4个自然村推行农田改养蟹苗,李家村也在其列。然而,李家村的村民却不同意农田改养蟹苗。于是,乡政府强行收回李家村农民的承包田,每亩每年补偿250元。为此,李家村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在行政法理上能得到支持吗?
    土地承包属于行政合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土地资源。张河乡政府为了将低产
田改造成为高产田,为了得到比种植粮食作物更大的效益与经济收入,目的与更有效利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相符。因此,有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合同,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改养蟹苗。问题是:第一,该乡政府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但是,必须对因行政合同终止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李家村农民进行补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年可收入400/亩,现在,乡政府每亩每年只补偿250元,这是显然不够的;第二,该乡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虽然享有行政优益权,却也不至于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更何况乡政府此计划并不是在全乡范围推行,李家村农民不同意,乡政府尽可以在其他村试点,用事实来指导和教育李家村农民。因此,李家村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行政法应予以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城市建设设施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某市政管理部门对某工厂征收修建费1万元。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认定市政府上述《暂行办法》是合法的,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判决。但人民法院认为收费在规定幅度内偏高,于是在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又将1万元改判为5000元。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无权对市政府的《暂行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判决,因为《暂行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以《暂行办法》为依据作出判决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征收的收费偏高与否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不应直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将1万元直接改判为5000元是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5.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定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5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以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乙未经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3)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本案中的乙未经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在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乙是甲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本案中,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经共同名义作出的,但是,被告应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乙不必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
6.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
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案的被告。
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
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
7.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其地而发生争执,并互有推打,各有轻微伤。乙为此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经了解,作出了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50元,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附注:①该乡未设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委托乡政府代行公安派出所的职权;②该县为某市郊县。)
问:(1)甲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
2)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为什么?
1)甲应向市公安局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在本案中,乡政府属于受委托的组织,县公安局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对乡政府作出的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管辖。甲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或者说,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这是因为乙与被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复议裁决撤销原行政决定,就会影响乙的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8.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
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怎样的?
  av大片(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安利如新      朱匡宇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
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4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788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行政   规定   机关   复议   赔偿   作出   决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