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

贵阳中医学院图书馆
国际食品法典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
CAC/GL 8-1991
1991年通过。2013年修订。2017年修正。
1. 目的
根据3.1节中“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定义,就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生产提供营养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包括:
i.基于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需求的食品配方;
ii.加工技术;
iii.卫生要求;
iv.对包装的规定;
v.对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规定。
2. 范围
这些准则中的规定适用于以下第3.1节中所界定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含有谷物的粥、即食产品和以食品为主的营养强化剂。微量元素补充剂、加工谷物为主的食品1以及罐装婴儿食品2不在本准则范围之内。这些准则的运用应符合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和世界卫生大会决议WHA54.2(2001年)的规定。
3. 说明
3.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指那些适于在婴幼儿母乳补充期食用食品。作为当地传统2010年江苏高考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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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家庭饮食的补充,这些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按照适当的营养质量的特定配方调制,并通过补充家庭婴幼儿饮食所缺乏或者不足的营养成分来提供额外的能量和营养成分。
3.2较大婴儿是指6-12个月的婴儿。
3.3幼儿是指12个月-3岁(36月龄)的儿童。
3.4母乳补充期是指婴幼儿从完全的母乳期和/或母乳替代食品向食用家庭饮食过渡的时期3。
4. 适宜的原材料和配料
4.1 基础原材料和配料
按照下列指定条件,以下原料是生产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适宜配料,其中大部分在当地可获得:
4.1.1谷物
4.1.1.1 适于人类消费的所有碾磨谷物均可以使用,只要它们是按照此种方式加工:必要时减少
纤维含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或者去除植酸、单宁酸或者其他酚类物质、植物凝血素、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制剂等可以降低蛋白质质量和消化率、氨基酸生物药效率和矿物质吸收的抗营养因子。
1以加工谷物为主的婴幼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4-1981)。
2罐装幼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3-1981)。
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母乳补充期全球磋商报告,合理的母乳补充期是从6个月开始仍继续母乳喂养一直到两岁或以上。同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母乳喂养儿童的补充喂养指导原则以及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6-24个月儿童
非母乳喂养指导原则。
4.1.1.2 除了碳水化合物外(主要为淀粉),谷物中还含有大量的蛋白质(8%~12%),但氨基酸
含量有限。将谷物与氨基酸含量较高的豆类混合,可以弥补谷物中氨基酸水平有限的不足。
4.1.2豆类
生物诊断
4.1.2.1 鹰嘴豆、小扁豆、豌豆、豇豆、毛豆、绿豆、菜豆和大豆等豆类,按干重计算,蛋白质
的含量至少20%。
4.1.2.2 总体而言,豆类中蛋氨酸含量不足。根据配方中其他配料的性质,为提高产品的营养价
值,添加蛋氨酸是可取的。
4.1.2.3 必须经过适当加工才能尽可能减少豆类中通常存在的抗营养因子,如植酸、凝集素、胰
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制剂。当含有植物雌激素的豆类,如大豆,被添加作为配料时,应当使用植物雌激素水平较低的产品。
•温湿处理可以降低植物凝血素;
•通过高温加热或长时间蒸煮可以将胰蛋白酶抑制剂的活性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酶解法或者浸泡以及发酵方法可以降低植酸。
•通过发酵可以降低植物雌激素。
4.1.2.4 鉴于豆中毒风险,在较大婴儿和幼儿辅助食品配方中不应使用蚕豆(Viciafaba L.)。热
处理并不能完全消除其毒性成分(蚕豆嘧啶核苷和伴蚕豆嘧啶核苷)。
4.1.3油籽粉和油籽蛋白产品
4.1.3.1 在确保充分降低诸如胰蛋白酶、胰凝乳蛋白酶抑制剂和棉子酚等抗营养因子和有害的毒
性物质的情况下,按照适当规格加工的油籽粉、浓缩蛋白和分离蛋白4,5,6,7可以接受。在配方辅助食品中添加油籽粉的决定应考虑当地的条件和要求。此类油籽可能包括:
大豆:脱皮面粉、(全脂和脱脂)浓缩蛋白、分离蛋白
花生:面团、分离蛋白
芝麻籽:完全磨碎和脱脂粉
棉籽:脱脂粉
葵花籽:脱脂粉、全脂
低芥酸油菜籽:全脂粉
4.1.3.2 为人类消费而生产和适当加工的脱脂油籽粉和分离蛋白可作为良好的蛋白质来源
(50%-95%)。
4由FAO/WHO/UNICEF蛋白质和能量咨询组制定的下列准则:
PAG第2号准则:优质磨制面粉食品的制备
PAG 第4号准则:可食用棉籽浓缩蛋白质的制备
PAG 第5号准则:热加工大豆渣和大豆粉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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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蔬菜蛋白质产品食品标准(CODEX STAN 174-1989)
6大豆蛋白质产品食品标准(CODEX STAN 175-1989)
7小麦蛋白质产品食品标准(CODEX STAN 163-1989)
4.1.4动物源性食品
动物源性食品,如肉、鱼、禽、蛋、奶和乳制品,是营养密集且优质的蛋白质以及微量元素的良好来源。如果技术可行,将此类食品或者它们的浓缩蛋白加入配方辅助食品应予以鼓励。
4.1.5油脂
4.1.
5.1 如果技术可行,为提高产品的能量密度,可在制品中足量添加油脂。应小心避免被氧化
的脂肪将会对营养、味道和保质期产生不利影响。对含脂肪的配料(如油脂粉和油脂蛋白产品、鱼粉和鱼浓缩蛋白)以及油脂来言,应格外注意。
4.1.
5.2 半氢化处理的油脂不应用于配方辅助食品中。
4.1.6果蔬
果蔬可以是微量元素的良好来源,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可以添加入配方辅助食品中。
4.2 其他配料
包括以下列举的其他配料,可以用来提高配方辅助食品的营养品质和认同度,只要它们易于获得且已经证明适合指定用途而且安全。
4.2.1可消化的碳水化合物
可通过添加适当的可消化碳水化合物来提高配方辅助食品的能量密度。
4.2.2食品添加剂和甜味剂
以谷物为基础的加工婴幼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074-1981)和罐装儿童食品标准(CODEX STAN 73-1981)中所列列举的食品添加剂和甜味剂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用于配方辅助食
品。
只有这些标准中指明的食品添加剂才可以用于该指南所涵盖的食品中,它们是从用于生产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或者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中自动遗留的结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a)原料或者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中的食品添加剂含量不超过指定的最大限量;
b)食品中自动遗留的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超过按照良好制作工艺且遵循食品添加剂
标准总则关于自动遗留的相关规定(CODEX STAN 192-1995)而使用原料或者配
料所产生的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5 加工技术及效果
5.1原料的初步处理
为了得到高质量的、干净卫生的原料,应首先对谷物、豆类及油籽进行处理。此类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5.1.1清洁或清洗:去除污垢、破损的谷物、外来谷物和有害的种子、昆虫和昆虫排泄物及任
何附着物。
5.1.2脱皮:在必要时,豆类、油籽和某些谷物,如燕麦、大麦、高粱、粟米和苔麸,应尽可
能地完全去壳,以便将其纤维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并且减少,如有可能消除植酸、单宁酸或者其他酚类物质、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制剂等可以降低蛋白质质量和消化率、氨基酸生物药效率和矿物质吸收的抗营养因子。
5.1.3去芽:在必要和适当情况下,为减少植酸含量,应考虑对小麦、玉米、大豆和其他作物界面张力
进行去芽处理。
5.2碾磨
5.2.1适当原料的碾磨方式应实现营养价值损失最小化,避免配料的技术特性出现不利变化。
5.2.2如果技术可行,干原料可以一起碾磨,或磨碎后再混合。
5.2.3含有经过碾磨但未进行加工的谷物、豆类和/或油籽的配方食品,需要进行充分蒸煮,以
使淀粉部分胶化和/或去除豆类中的抗营养因子。蒸煮可以提高营养素的消化和吸收。5.2.4在配方调制
过程中可通过添加大量的酶,如α-淀粉酶,来降低因含有干配料的食品配方
所造成的食品蓬松(bulkiness)。α-淀粉酶在缓慢加热到蒸煮的过程中会预先消化掉部分淀粉,减少食品制作中的用水量。
5.3焙烤
5.3.1焙烤(干加热)通过淀粉糊化来增强食品的风味和口感。焙烤也可以提高消化率,且有
助于减少配方食品的蓬松性。此外,它减少微生物和酶的活性,消灭昆虫,从而提高耐藏性。
5.3.2还原性碳水化合物的存在可能会引发美拉德反应,从而破坏蛋白质。因此应特别小心控
制焙烤过程。
5.3.3豆类和油籽,如大豆、花生和芝麻籽等,可以直接整粒焙烤或浸泡后焙烤。
5.3.4焙烤的原料可以在碾磨或研磨后用作配料。
5.4催芽、发芽和发酵
5.4.1浸泡或加湿都会诱发谷物和豆类发芽。然而,必须确保不会出现因霉菌毒素生长而产生
微生物的情况。谷粒天然存在的淀粉酶会导致谷粒淀粉部分预先消化(糊化),从而在调制时食品体积缩小,最终造成食品的营养密度增加。催芽、发芽和发酵可以造成植物酸的水解,降低其对矿物质吸收的抑制效果,提高维生素B的含量。
5.4.2在发芽过程中,可通过清洗去除脱落的谷物种壳。发芽原料经干燥后碾磨或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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