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关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这次突发的严峻的疫情,让⼈们担⼼其能不能得到有效防控。其实,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早就对突发的疫情防控有所规定。鉴于有⼈向我们咨询有关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下⾯就让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门诊61850 mms《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
取强制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害化处置。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传染病疫情进⾏流⾏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卫⽣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案;
(⼆)传染病暴发、流⾏时,对疫点、疫区进⾏卫⽣处理,向卫⽣⾏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案,并按照卫⽣⾏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条
对已经发⽣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级⼈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民政府应当⽴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员提供⽣活保障;被隔离⼈员有⼯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付其隔离期间的⼯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穿刺针
第四⼗⼆条
传染病暴发、流⾏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即组织⼒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聚集的活动;
(⼆)停⼯、停业、停课;华瑞营养学院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源、⾷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民政府接到下级⼈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三条
甲类、⼄类传染病暴发、流⾏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报经上⼀级⼈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疫区的⼈员、物资和交通⼯具实施卫⽣检疫。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
宣布。
第四⼗四条
发⽣时,为了防⽌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具及其乘运的⼈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三条
石油炼制技术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作履⾏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下级⼈民政府卫⽣⾏政部门履⾏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作进⾏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机构的采供⾎活动进⾏监督检查;
(四)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产单位进⾏监督检查,并对饮⽤⽔供⽔单位从事⽣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卫⽣安全的产品进⾏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进⾏监督检查;蓝鲸紧急出动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事项的处理。
第五⼗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在履⾏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五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在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源、⾷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源、封存⾷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六条
卫⽣⾏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并出⽰执法证件,填写卫⽣执法⽂书。卫⽣执法⽂书经核对⽆误后,应当由卫⽣执法⼈员和当事⼈签名。当事⼈拒绝签名的,卫⽣执法⼈员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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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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