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Vol.42 No.1
Feb. 2021
大连大学学报
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第42卷 第1期2021年2月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
——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李  伟,孙  艳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摘 要:密切接触者隔离是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防控手段,其实施过程既要保障密切接触者权利,又要防止密切接触者滥用权利,因此讨论二者之间的平衡协调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密切接触者依法享有获取医疗指导救治、获取必要生活资料、个人隐私受保护、不受歧视等合法民事权益,但同时亦出现隐瞒行踪信息、拒绝或脱离隔离、行使权利超过必要限度等权利滥用情形。从禁
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隔离机制实施中的理解适用出发,可以通过分析故意或过失、权利行使目的与行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判断密切接触者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在未来的规则建构完善上,可以采用列举方式,明确密切接触者隔离中的权利内容,具体化禁止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同时坚持以最小侵害方式实施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加强疫情防控中的监督保护力度,平衡密切接触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新冠疫情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21)01-0136-09收稿日期:2020-10-16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家户制传统对当代民法两户制度影响研究”(2018M 632648)
雷锋有老婆吗作者简介:李伟(1977- ),男,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民商法学研究;孙艳(1992- ),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密切接触者概念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界定
自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迅速制定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数十天内即有效控制了疫情
的大规模蔓延。在防控过程中,追踪、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张文宏教授的观点,密切接触者主要有四种情形:(1)居住、学习、工作等原因;(2)诊疗、护理、探视患者;(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近距离接触;(4)经评估认为的其他密切接触者[1]。概括而言,密切接触者一方面要与病例近距离密切接触,另一方面是没有做好有效防护措施。thinkcentre m7100z
为更好地确定密切接触者,保障隔离机制的有效实施,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
型冠状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
[2],在这一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判断密切接触者的标准。3月7号,针对疫情发展的变化以及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卫健委卫生局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进一步规定了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乘坐火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该列车有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时,会将该车厢或车上有密切接触的同行人员列为密切接触者,并利用网络、电视、短信等方式迅速通告以及寻这些密切接触者。知道自己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有确诊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乘客,可以到定点新冠肺炎医院进行相应的检查隔离。
(二)密切接触者权利保障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的张力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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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大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疫的指示精神,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法治化路径指明了方向和目标[3]。隔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为防范传染病传播而规定的法定措施,在防治传染病进一步传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性质来看,隔离具有医学与法律的双重属性[4]。一方面,隔离是医学上针对传染病患者采取的一种医学措施与方式;另一方面,隔离带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具有法律属性。
在疫情防控中采取隔离机制,是切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但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出现诸多侵害个体合法权利的情形。具体而言,在重大疫情蔓延时期,实现对疫情的快速有效防控是首要目标,个体权利在此时往往会让位于公共利益,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过程中的权利很容易被损害。如出于防控形势的需要,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披露的可能性随之加大;对于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孤立、歧视等。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益,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的共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同样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密切接触者权利滥用的情形亦屡见不鲜。如在对密切接触者隔离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澳大利亚跑步女”“隔离女要求喝矿泉水”等诸多社会争议的舆情事件,引
发社会广泛关注。“权利之行使应符合法律之客观目的与精神任务,如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者,即属权利滥用”[5]。具体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一旦密切接触者对权利的行使行为超过权利的本旨边界而损害应予保护的其他法益,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规范民法主体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权利行使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限。这一原则是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是法律在权利内部设置的“警报开关”,用以维持“私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及“公共福祉”之间的利益平衡[6]。据此来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一种对私权的限制,拥有权利的主体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冠疫情防控实践中,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已被证明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段,并被世界上诸多国家所效仿借鉴。但从疫情防控法治化的角度观察,其中存在着密切接触者权利保障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的现实困境与张力。易言之,在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同时,需要有效平衡个体合法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合理界定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之间的边界。针对此问题,学界有必要就此问题给出理论解答,这对于当下的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民法典》贯彻实施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下的密切接触
者权利厘定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到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均被确立为立法目的。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作为受民法保护的自然人,其合法民事权益自然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密切接触者在一般民事权利范畴之内,应当特别突出强调依法享有获取医疗指导和救治、获取必要生活资料、个人隐私受保护、不受歧视等权利。
(一)获取医疗指导和救治的权利
医疗设施、物资等是实现疫情防控的一大关键因素,而密切接触者数量大,被隔离后的医疗资源相对紧张。在此情形下,保障密切接触者获取医疗指导和救治的权利实现较之平时难度偏大,但作为基本权利有必要予以特别关注。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获取医疗指导和救治的权利,是对《民法典》中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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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化。所以,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获得必要医疗指导和救治,是保障公民基本民事权益的应有之义。
但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仍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如第5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只涉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有关医疗救助,对密切接触者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此应予加强。
(二)获取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方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按照中央的指示,对各社区、农村等都进行了相应的封路、封村等防控措施。在这期间,人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密切接触者一般会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隔离时间一般为14天,此时密切接触者的生活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密切接触者在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的活动范围要受到限制,必然会对其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从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出发,被隔离期间的密切接触者理应享有获取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这种权利有着多重来源,如中国参与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
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中国参加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也规定了有关人们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规定[7]。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商务部曾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
音译
申而言之,保障密切接触者获取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一方面是基于人权保护理念,另一方面也是疫情防控的现实需求。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获取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内容会因疫情发展时段、发生空间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容许这种差异性的存在。
(三)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出于防控疫情需要,有关部门通常会以网络、媒体、电视等方式通告有关确诊患者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接触的人员近期内活动的范围。但在这一过程中,极易出现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这种现象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较为常见。如在2020年1月发生的黔东南王某侵害个人隐私权一案中,某幼儿园员工王某将一份新冠肺炎“防控重点人员台账”发布到互联网上,给相关人员的生活安宁造成恶劣影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责任法》第6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5000元的处罚。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形下,我们认为与个人健康有关的所有个人信息均属于隐私权范畴,如自然人的姓名、住址、通信通讯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的范围,未经病人自己透露或同意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权公开的。但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正如我们所知,既然我们是个体的,除去隐私就像除去了个人的存在;既然我们是社会的,把个人隐私提高到绝对地位就好像使人的生存不可能存在。”[8]在疫情防控中,强调密切接触者隐私权的绝对保护,却容易使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陷入被动和滞后,此时的密切接触者隐私权需要适度向公共利益做出让渡。但是,这种让渡绝对不意味着放弃对密切接触者隐私权的保护,而应当遵循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获取使用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如对密切接触者范围的确定、数据的通告等遵循科学需要因时因地实施。
(四)不受歧视的权利
公民不受歧视的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范畴。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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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作为公民,应当依法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从宪法及民法性权利出发,不管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权利。但是在疫情发生后,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环境中,时常会出现诸多侵害有关人格尊严、歧视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言论。如有度过隔离期的密切接触者到亲戚房子暂住却连累亲戚受到批评、自武汉返回家乡者不被允许进村等[9]。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说,密切接触者虽然被强制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但是我们要尊重其人格尊严,不能践踏他们的人格权利。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权利规
则的逻辑展开
(一)密切接触者权利滥用的行为表征
为防控突如其来却扩展迅速的新冠肺炎疫情,党和政府在各个方面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广泛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已被证明为是一种高效率的防控手段。但在隔离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密切接触者滥用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隐瞒自己的行踪或信息
在疫情防控中,有关部门需要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行踪或近期活动范围,出现了密切接触者隐瞒
不报的问题。如陈某某作为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从湖北返回浙江一事,但未如实报告曾在湖北停留数日的事实,导致其一名密切接触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造成了严重后果。陈某某隐瞒行踪的行为,一方面具有传播病毒的嫌疑,另一方面滥用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疫情防控这一过程中,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虽然个人的隐私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因此有关机关、部门在调查时,密切接触者应积极向其说明自己近期的活动范围、接触的相关人员等信息,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2.拒绝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医学隔离观察是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阻断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有诸多密切接触者拒绝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如临夏市赵某某拒不配合进行医学隔离观察事件中[10],赵某某与确诊患者马某某乘同一航班抵达兰州,经确定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机关解释并要求夏某某进行隔离观察时,夏某某拒不配合并独自驾车跨县外出,最后被实施强制隔离。夏某某的行为超出了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行使权利的边界,危及了他人、社会的利益,构成了权利滥用。
主教之友3.隔离中的要求超出必要限度
罗汉鱼天下密切接触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受到合法的限制。其中,有部分密切接触者就以自己享有权利为由滥用权利。从获取必要生活资料、医疗指导和救治的权利方面来说,隔离期间密切接触
者的基本生活、医疗物资资料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密切接触者再要求获取更好的生活资料或者是不急需的医疗物品,可能会过度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是权利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如“隔离女要求喝矿泉水”中[11],该女子是一位返还的留学生,在隔离期间坚持要求喝矿泉水,并认为不喝矿泉水侵害到了自己的人权。虽然要求获取必要生活资料、医疗指导和救治是密切接触者应有的权利,但是要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实施。该例中隔离区提供了自来水,该留学生还是坚持喝矿泉水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对获取必要生活资料权利滥用的一种表现。
4.隔离过程中脱离医学隔离观察
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时间一般为14天,在这期间密切接触者要遵循隔离的有关规则与要求,14天后可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然而,密切接触者擅自逃脱医学隔离观察并外出与他人接触等现象频发。如2020年1月27日,济南市3人逃避医院隔离观察事件中[12],该3人是确诊患者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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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隔离观察,隔离中擅自驾车离开返回自己的住所。当地公安部根据《传染病
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3人迅速采取了强制隔离,并对其实施了训诫。密切接触者脱离医学隔离观察不利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是对自己与他人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二)密切接触者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按照学界观点,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抽象标准、综合标准。虽然具体观点存在歧异,但都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要具备权利外观,并行使了权利。结合学界观点和《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疫情防控中密切接触者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密切接触者权利主体拥有权利
密切接触者拥有权利是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这种权利应当具有权利外观,行为人基于该权利而可以主张特定利益。如从湖北返浙的陈某某事件中,陈某某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人不得任意侵害。但与此同时,权利拥有者也不得基于这种权利基础而滥用权利。密切接触者陈某某未如实告知自己于湖北停留数日的行为,构成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权的滥用。据此来看,密切接触者要先拥有合法的权利,才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2.密切接触者行使权利
如果没有行为,就不会产生权利滥用的情形。即必须是权利人行使了该项权利,行使方式包括作为或
不作为。如引发舆论争议的“澳大利亚跑步女”,梁某妍享有外出跑步、自由活动等人身自由权。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密切接触者的人身自由权受到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是对密切接触者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一种保护。然而,在疫情防控中梁某妍拒绝隔离、不佩戴口罩外出跑步这一行为是对自己人身自由权不当行使的表现,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造成对人身自由权的滥用。据此,行使权利是密切接触者构成权利滥用不可或缺的条件。
3.行使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边界
密切接触者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一般会影响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不构成权利滥用。若超越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从获取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来看,“必要”是对获取生活资料权利的限制。若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的要求超过了“必要”的限制,则是对权利的滥用。以“隔离女要求喝矿泉水”为例,隔离属于特殊时期,并不是居家或旅游。在隔离地点提供了自来水的前提下,矿泉水不属于“必要”的生活资料,也不是急需的合法利益需求。因此,隔离女要求喝矿泉水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生活资料的限度,是对获取必要生活资料权的滥用。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传染病防治法》
隔离机制的联结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传染病防治法》隔离机制立法之间的联结
禁止权利滥用为一般原则,遵循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时适用禁止权利滥用一般原则;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时适用具体的规定。因而对于密切接触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比较明确的,适用针对该行为的具体规则。如不配合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所以,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构成权利滥用时,基于正当的理由公安机关可以对该密切接触者的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禁止权利滥用的一般原则。但由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有可能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产生不当,损害密切接触者的权利。法律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为了对权利施加限制,其深层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13]。因此对任何权利的限制应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把握好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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