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80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文章编号:1674 -5205(2021 )02^0080-(013)
事件
论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齐爱民,张哲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〇〇〇44 )
〔摘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撐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 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按照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可以将分为法定和非法定。
法定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通常简称为,其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
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按照接受方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分为通用币和承
用币。按照的价格是否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剧烈变化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升值币和稳定币。以稳定币锚
定的价值来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资产和现金。以的使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分为
证券代市、支付和实用。具有分布式特性、电子特性、共识性、通货性、消耗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
特征。在功能上具有消耗性,其财产价值来源于使用者体的共识,不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数字
币不是有体物,不构成物权法上的物。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虚拟财产
Abstract :Digital currency is supported by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recorded electronically, it does not represent any real goods or goods, nor does the issuer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in kind. Digital currencies can be divided into legal tender dig­
ital currency and non — legal tender digital currency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le­
gal property of legal tender digital currency is money, and non - legal digital money is usually referred to as digital curren­
cy ,although it can meet the exchange medium and stability requirements of currency functionally, it does not constitute le-
gal tender in terms of legal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range of recipients of digital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y can be divided
into general use currency and utility token.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price of digital currency changes dramatically with the
influence of market factors, digital currency can be divided into appreciation currency and stablecoin. Based on the source
of anchored value of stablecoin, the stablecoin can be divided into asset - referenced token and e - money token. Based on
the usage of digital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y can be divided into security token, payment token and utility token. Digital
currenc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stributed, electronic, consensual, monetary, expendable and disposable. Digital cur­
rency is functionally expendable, and its property value comes from the consensus of user groups,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data property in law. Digital currency is not a physical object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 property in law. The legal nature of
digital currency is virtual property, which is protected by law.
Key W ords:digital currency;E - CNY;virtual property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009年,一个承载着去中心化、隐私保护、安全、民主自治理想的电子现金交易系统—比特币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横空出世。此类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集发行成本低、流通成本低、去中心化运营、安全性收稿日期:2020 - 04-15
作者简介: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哲,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I〕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表明,金融机构的汇款手续费较高,而只有能够满足联合国汇款成本要求。See World Bank: Remittances Price World- wide, Issue 35, September 2020, http>s://remittanceprices. worldbank. oi^/sites/default/files/rpw_report_septeniber_2020. pdf(Last visited on November 24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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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开透明等优势于一体,以建立超银行的支付系统为目标,其必将深刻影响甚至重塑全球货币体系。在随后的十年中,其从少数技术极客社区走向大众视野,并受到了全球投资者的追捧,在经历了 2018年底价格低谷之后,2020年又强势反弹,2021年1月曾创每枚4万美元的历史记录,如今比特币在价格上基本与黄金等同。比特币的暴涨使得市场已成为新时代的投资热土,但其同时也催生了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2〕它似乎成了一个集进步与贪婪,创新与邪恶于一体的潘多拉魔盒。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也对现有诸多法律制度形成挑战,首次发行IC O监管、智能合约有效性、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国家安全等法律问题亟待法学理论的回应,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问题就是在法律上如何认识和界定。
公用电话一、的兴起与应用扩展
正在开启一个崭新的金融时代。从历史上看,货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交易成本递减和信用风险递增主导着货币形态从商品货币、金属货币向纸币、电子货币的演变。”〔3〕这种演变不断改变着人们对货币的认知。而人类货币史的大趋势也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管辖区和共同经济空间中的居民趋向于单一货币的出现与主权货币的信用危机有关,其社会接受度的提升和价格的上涨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着主权货币使用的空间。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并迅速蔓延至全球,同年,中本聪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 peer- to-p e e 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 ,详细 阐述了 一种理想的、由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比特币的运行机制。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genesis block)被中本聪挖出,并产生了 50个比特币的区块奖励,这标志着比特币诞生。2010年5月22日,比特币完成了第一笔现实交易,一位程序员花了 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两份总价值为25美元的披萨,这一天被称为“比特币披萨日”。2014年,随着比特币价格迅速突破1000美元,这个原本流行于技术精英圈子的理想货币迅速进入大众视野,“挖矿”成为一种新潮且收入颇丰的职业。有研究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的矿工控制着比特币区块链近70%的算力,仅四川就占50%以上。〔5〕在比特币之外,其他类型的相继出现,以太币是最受关注的后续之一,它基于一个图灵完备的新型公链—以太坊产生。突破比特币区块链的限制,以太妨允许所有用户设定智能合约并采取权益证明机制发行以太币。这使得区块链应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除了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币种之外,还有莱特币、柚子币等基于不同共识机制的竞争币。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数字
货币市场共有币种逾7688种随着的流行,交易所开始出现,这种交易所在交易模式上类似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由用户将其私钥托管在中心化的交易所服务器之中,用户能够自由买特币以及其他币种,还可以与法币兑换,并实行全年交易和24小时交易时间制度,且不受涨停跌停限制。在刺激人们财富欲望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在全球范围的流通。在资本市场,也迎来了投资者的狂热。一种名为“首次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以下简称ICO)”的融资方式开始出现。由于的价格不受限制,导致大量社会资本涌入,然而民众在很多时候并不知道这些项目的真实含义和社会价值,而是被一批、传销等投机和犯罪分子误导,2017年,这种不受监管的融资方式被我国政府部门紧急叫停。
鉴于在金融领域的革命性影响,沃尔玛、摩根大通等大型商业机构开始纷纷布局。脸书(Facebook)公司推出的Libra项目受到全球关注,这种以现实货币为锚定物的项目虽然没有得到官方的
〔2〕在近日判决的国内首起传销案中,层级关系高达3293层,收取的价值总和超148亿元。参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0)苏09刑终488号刑事裁定书。
〔3〕戴金平、黎艳:<;货币会消亡吗?——兼论的未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141页。
〔4〕Barr>r Eichengreen, F r o m C o m m o d i t y to Fiat an d N o w to Crypto:W h a t Does History Tell U s/N B E R Wo rk ing Paper No. 25426,https://w w w. nber. org/system/files/working_papers/w25426/w25426. pdf( L^st visited on N o v e m b e r 12, 2020).
〔5〕高远:《研究:中国的比特币矿工控制着全球66%的算力》,金财经网,www.jinse/news/blockchain/567667. htnil,2020年11月26日访问。
〔6〕参见非小号网,feixiaohao,2020年11月26日访问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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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但也显示出其建立全球货币体系的雄心。除了商业机构,多数国家开始意识到区块链技术对改善现有货币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开始研发央行(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简称“CBDC”)。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14年就开始的研发并获得了多项专利。2020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基本完成法定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同年1〇月9日,央行法定系统(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以下简称‘‘DC/EP”)在深圳市首次面向公众测试。
二、法律概念的辨析与确立
(一) 的概念界定
立法的背后是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法学概念是组成法学基本原理的细胞,是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学术界,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不断攀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受到了各个学科的关注,但目前的概念还在自发认识阶段,尚未形成理性和统一的认识。,又称加密货币或加密资产,在概念界定上,世界银行(world bank)采用加密货币(crypto currency)概念,认为加密货币是依靠加密技术达成共识的的子集,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加密资产(crypto assets)的称谓,认为它们是价值的数字呈现,通过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进步实现。它们以自己的账户单位计价,可以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对等传输。〔8〕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从计算机科学角度将加密货币界定为从一个区块链网络用户以密码方式发送给另一个用户的系统内的数字资产或积分或单元。〔9〕在法学领域,我国有学者认为:“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1Q]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113上述定义多从技术构成、的表现形式或社会功能上进行界定,未能全面反映的性质和特征。笔者认为,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从外延上看,包括货币及其替代物。以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为标准,可以将划分为法定和非法定。法定是由有权机关或其授权的发钞机构发行,以
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具有法偿性的货币;非法定是由非有权机关发行并以自己认定的记账单位计价,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不具有法偿性的货币替代物。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定是一般等价物并具有法偿性,而非法定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但不具有法偿性;另外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讲,法定和纸质人民币应该具有同一法律属性,即属于物,而非法定则不属于物,属于虚拟财产。广义上的包括法定和非法定,狭义上的仅指非法定,本文在不特别注明“法定”的情形下,则在狭义范围上使用这个概念。
(二)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与区块链。所谓区块链,又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区块链界定为以加密方式签名后的交易记录分组成区块的分布式数字账本。〔121我国工信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
〔7〕W orld Bank: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and Blockchain,http:///curated/en/134831513333483951/pd£/WF - PUBLIC-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and- Blockchain- Fintech- Notes.pdf(Last visited on November22 , 2020).
〔8〕International M onetary Fund:M onetary Policy in the Digital Age,https:///extemal/pubs/ft/fandd/2018/06/central- bank - mone­tary-policy- and- cryptocurrencies/he.pdf(Last visited on November25 , 2020).d-木糖
〔9〕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Blockchain Technology Overview,https://v/nistpubs/ir/2018/NIST.IR.8202. pdf (Last visited on November7,2020) •
〔10〕杨延超:《论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I期,第84页。
—以日本Bitcoin.Caf•■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11〕罗勇:<;论的私法性质—
第153页。
〔12〕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Blockchain Technology Overview,https://v/nistpubs/ir/2018/NIST.IR.8202. pdf (I^st visited on November7 , 2020). (Last visited on November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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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13〕笔者认为,在法学层面,区块链是指以分布式计算为目的生成的,以
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集合。与区块链不同,是区
块链技术最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区块链则是的底层技术。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使得既区别于
传统的纸币,也区别于电子货币、Q币、游戏币等其他虚拟货币。
2.与加密资产。欧盟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crypto-asset)是指所有可以通过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
或类似技术进行电子化传输和存储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现形式。〔|4〕和法定是使用分布式
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进行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因此构成加密资产。可以说,和法定都是加密资
产的一种,除此之外,加密资产还包括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进行的电子支付等其他资产类型。
3•与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虚拟货
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由私人开发商发行并以自己的记账单位计价,其范围比货币更加广泛,其中就包括数字货
币。〔15〕我国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
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⑷由此可见,虚拟货币泛指一切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的记账单
位。在与虚拟货币的关系上,我们认为是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具有与传统虚拟货币,如Q
360amigo币、游戏币、积分、点券等不同的特征,采用区块链技术,多采取去中心化方式运营,发行总量固定,使用
范围广泛,具有通货性;而传统的虚拟货币采取互联网等通信技术,由中心化的网络运营者发行,使用范围限于相
关的网络服务。
4. 与电子支付。与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电子支付。在区块链时代来临之前,电子支付又被称为电子货币。虽然电子支付和均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与电子支付却是不同的事物。电子
支付是指“通过电子信息的交换来完成债务清偿的支付工具”,〔17〕它是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有学者认
为:“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
货币。”〔18]也有学者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代替纸币流通、具有法币功能的电子形式的货币叫作电子货
币”。[19〕由此可见,多数学者将电子货币视为纸币的电子化,因而电子货币具有法偿性。关于电子货币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的物质形态是保存在计算机或1C卡里的电子数据,是民法上物的一种”。〔2〇〕与
电子货币都有一定的通货支付属性,但二者的不同之处也很明显。首先,二者的发行机构不同。并非由
有权机关发行,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的义务。而电子货币则是有权机关或其授权的发
钞机构发行,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并通过法律保证其法偿性。其次,二者在技术原理上不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
字货币采用去中心化方式运行,用户的交易记录在全网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浏览器等方式查询到特定
区块高度的交易。而对于电子货币,用户只能看到与自己相关的交易,无法得知他人的交易情况,只有中心运营
机构,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才知道所有账户的交易情况。
5. 与法定。非法定,简称,和法定在技术上属于同一类事物,但是法律性质迥异。与法定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从发行机关看,是由非有权机关
[13]工信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〇16)》,199IT网,www. 199it/archives/526865. html,2020年10月12日访问。
〔14〕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 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M arkets in Crypto- asse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Article3,4crypto- asset'mean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or rights which m ay be transferred and stored elec­tronically,using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or similar technology;at https://eur- lex.europa.eu/resource,html? uri= cellar:f69f89bh- fe54 - 11 ea- b44f
-01 aa75ed71al•0001 •02/DO C」&form at= PDF(L ast visited on December5,2020 ).
〔15〕International M onetary Fund:Virtual Currencies and Beyond:Initial Considerations,https://w^/extemal/pubs/ft/sdn/2016/sdnl603.
pdf(L ast visited on November25 , 2020).
〔16〕盛松成、张璇:《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以比特币为例》,《中国金融》2014年第1期,第35页。
〔17〕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第544页。
〔18〕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金融与经济》2006年第2期,第90页。
〔19〕孙宝文、王智慧、赵胤妍:《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0期,第30页。
—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第89页。
〔2〇〕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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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而法定由有权机构发行。其次,从法律性质上看,不具有法偿性,它作为货币替代物而存
在,如比特币、以太币、USDT等。而法定是由有权机关或其授权的发钞机构发行,具有法偿性,是法律
上的货币。目前,有时也被用于指代发行系统。在本质上是一种货币替代物,而数字
货币系统则是由区块链网络中参与交易验证的节点、支付指令的通信网络、交易记录的分布式存储、共
理性与感性作品音乐会识协议等网络技术和软硬件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发行的区块链系统。在二者的关系上,是数字
货币系统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货币替代物,而系统则是发行所依赖的有机体系。以比特币为例,
中本聪设计的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就是比特币系统,而比特币则是该系统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货币替代物。在我
国,发行法定的系统有时也简称为(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DC/E P)。我国央
行发行系统是一种采取双层运营模式的发行系统,具有“双层运营、可控匿名”的特点。“双层运营”是
我国的发行模式,即央行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模式。具体讲,央行发行系统发
行的方式,就是央行建设系统,然后授权特定机构如商业银行等按照央行的标准发行数字货
币。在我国,获得授权的机构,按照央行的标准发行的法定,称为数字人民币(E-CNY)。准确来说就
是商业银行等有权机构,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人民币发行和存取贷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中
国法定—法定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国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与新加坡的“中央
银行数字支付”不同。2019年《新加坡支付服务法案》在“定义”部分对“中央银行数字支付”(central bank digital payment token)给予了明确的界定:“中央银行数字支付”指由中央银行或
由中央银行授权代表中
央银行的任何实体机构发行的数字支付户13新加坡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支付的法律属性为支付工具,
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这是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最显著的区别。对于“现金”的范围,该法
案明确,“现金”(money)包括电子现金(e- money),但不包括任何数字支付和任何被排除的具有价值的数
字表示即不包括“中央银行数字支付”,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电子现金
(e- money),而不是数字支付0
三、的法律分类
分类是把具有共同特征的一些条目归并在一起并把它们与具有不同特征的其他条目区分开来的一种深入认
识事物的方法。是一个复杂的新生事物,分类显得极其困难而必要,这是我们认识的逻辑前
提,是从法律视角,对的外延的立体探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划分为不同类别以便于我们
进一步厘清其法律属性。
1. 按照的接受方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分为通用币和承用币。所谓通用币是指在市场上流通并不受发行人使用限制的,例如比特币、以太币以及大多数的空气币等。所谓承用币是指虽然在市
场上可以流通,但仅为发行人承诺使用的,这种的最大特点是只被发行机构所接受。承用币在
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框架建议中被称为实用或者实用币(utility token)如某些机构发行的仅供购买发行机
构商品或服务的等。
2. 按照的价格是否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剧烈变化为标准,可以将分为升值币和稳定币。升值币,又称波动币或增值币,是指在短期内受市场因素影响价格浮动较大的。比特币、以太币以及大多
〔21〕Singapore Pa ym ent Services Act 2019, Part 1 , Preliminary, 44central bank digital payment token" m e a n s any digital payment token that is issued by
布音a central bank, or by any entity authorised by a central bank to issue a digital payment token on behalf of the central bank.
〔22〕Singapore Pa ym ent Services Act 2019, Part 1 , Preliminary, “m o n e y” includes e - m o n e y but excludes any digital payment token and any excluded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23〕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 E G U L A T I O N O F T H E E U R O P E A N P A R L I A M E N T A N D O F T H E C O U N C I L on Markets in Crypto - assets,
an d am e n d i n g Directive (E U) 2019/1937,Article 3 , ‘ utility token’ m e a n s a type of crypto - asset which is intended to provide digital access to a good or serv­
ice ,available on D L T,and is only accepted by the issuer of that token , https ://eur - lex. europa. eu/
resource, html? uri = cellar: f69f89bb - fe54 -I l e a- l>44f —01 a a75e d71 al •0001.02/D O C」&format = P D F( I』st visited on D e c e m b e r 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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