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存储比例原 ...

⼈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存储⽐例原则
上不低于施⼯合同额1%。。。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
⼈社部发〔2021〕65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8⽉17⽇
⼯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
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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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以下简称“ 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对应的⾏政区,以下统称 “⼯资保证⾦管理地区”。
同⼀⼯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保证⾦管理地区,发⽣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商同级⾏业⼯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章⼯资保证⾦存储
第六条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程所在地的银⾏存储⼯资保证⾦或申请开⽴银⾏保函。
第七条经办⼯资保证⾦的银⾏(以下简称经办银⾏)依法办理⼯资保证⾦账户开户、存储、查询、⽀取、销户及开⽴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程所在的⼯资保证⾦管理地区设有分⽀机构;
(⼆)信⽤等级良好、服务⽔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资保证⾦业务服务。
第⼋条施⼯总承包单位应当⾃⼯程取得施⼯许可证(开⼯报告批复)之⽇起20个⼯作⽇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许可证或批准开⼯报告的⼯程⾃签订施⼯合同之⽇起20个⼯作⽇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合同在经办银⾏开⽴⼯资保证⾦专门账户存储⼯资保证⾦。
⾏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许可证或批准开⼯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资保证⾦。
第九条存储⼯资保证⾦的施⼯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签订《农民⼯⼯资保证⾦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备案。
第⼗条经办银⾏应当规范⼯资保证⾦账户开户⼯作,为存储⼯资保证⾦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资保证⾦账户进⾏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络查控平台、电⼦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安全。
第⼗⼀条⼯资保证⾦按⼯程施⼯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定⽐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程合同额较⾼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总承包单位在同⼀⼯资保证⾦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程,存储⽐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
施⼯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程,且该⼯程的施⼯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合同前⼀年内承建的⼯程未发⽣⼯资拖⽋的,各地区可结合⾏业保障农民⼯⼯资⽀付实际,免除该⼯程存储⼯资保证⾦。
前款规定的施⼯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业⼯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条施⼯总承包单位存储⼯资保证⾦或提交银⾏保函后,在⼯资保证⾦管理地区承建⼯程连续2年
未发⽣⼯资拖⽋的,其新增⼯程应降低存储⽐例,降幅不低于50%; 连续3年未发⽣⼯资拖⽋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农民⼯⼯资专⽤账户制度的,其新增⼯程可免于存储⼯资保证⾦。
施⼯总承包单位存储⼯资保证⾦或提交银⾏保函前2年内在⼯资保证⾦管理地区承建⼯程发⽣⼯资拖⽋的,⼯资保证⾦存储⽐例应适当提⾼,增幅不低于50%;因拖⽋农民⼯⼯资被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三条⼯资保证⾦具体存储⽐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商同级⾏业⼯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资保证⾦存储⽐例应根据本⾏政区保障农民⼯⼯资⽀付实际情况实⾏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资保证⾦账户内本⾦和利息归开⽴账户的施⼯总承包单位所有。在⼯资保证⾦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由提取和使⽤⼯资保证⾦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由提取和使⽤⼯资保证⾦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网易日记
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动⽤⼯资保证⾦账户内本⾦。
第⼗五条施⼯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保函替代现⾦存储⼯资保证⾦,保函担保⾦额不得低于按规定⽐例计算应存储的⼯资保证⾦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保存。
第⼗六条银⾏保函应以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为受益⼈,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程发⽣拖⽋农民⼯⼯资,经⼈⼒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清偿的⾏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施⼯总承包单位应在其⼯程施⼯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程未完⼯保函到期的,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个⽉提醒施⼯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条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当将存储⼯资保证⾦或开⽴银⾏保函的施⼯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程落实⼯资保证⾦制度情况纳⼊维权信息告⽰牌内容。
第三章⼯资保证⾦使⽤
第⼗九条施⼯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程发⽣拖⽋农民⼯⼯资的,经⼈⼒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清偿的⾏政处理决定,施⼯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的,属地⼈⼒资源社会保障
⾏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出具《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付通知书》),书⾯通知有关施⼯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经办银⾏应在收到《⽀付通知书》 5个⼯作⽇内,从⼯资保证⾦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转账⽅式⽀付给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指定的被拖⽋⼯资农民⼯本⼈。
施⼯总承包单位采⽤银⾏保函替代⼯资保证⾦,发⽣前款情形的,提供银⾏保函的经办银⾏应在收到《⽀付通知书》5个⼯作⽇内,依照银⾏保函约定⽀付农民⼯⼯资。
第⼆⼗条⼯资保证⾦使⽤后,施⼯总承包单位应当⾃使⽤之⽇起 10个⼯作⽇内将⼯资保证⾦补⾜。
采⽤银⾏保函替代⼯资保证⾦发⽣前款情形的,施⼯总承包单位应在 10个⼯作⽇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额的新保函。施⼯总承包单位开⽴新保函后,原保函即⾏失效。
第⼆⼗⼀条经办银⾏应每季度分别向施⼯总承包单位和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提供⼯资保证⾦存款对账单。
第⼆⼗⼆条⼯资保证⾦对应的⼯程完⼯,施⼯总承包单位作出书⾯承诺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农民⼯⼯资问题,并在施⼯现场维权信息告⽰牌及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门户⽹站公⽰30⽇后,可以申请返还⼯资保证⾦或银⾏保函正本。
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施⼯总承包单位提交书⾯申请 5个⼯作⽇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个⼯作⽇内向经办银⾏和施⼯总承包单位出具⼯资保证⾦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收到确认书后,⼯资保证⾦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资保证⾦,施⼯总承包单位可⾃由⽀配账户资⾦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银⾏保函替代现⾦存储⼯资保证⾦并符合本条第⼀款规定的,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施⼯总承包单位提交书⾯申请 5个⼯作⽇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作⽇内返还银⾏保函正本。
dantax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资保证⾦对应⼯程存在未解决的拖⽋农民⼯⼯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作⽇内书⾯告知施⼯总承包单位,施⼯总承包单位依法履⾏清偿(先⾏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资保证⾦或退还银⾏保函正本的书⾯申请。
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资保证⾦定期(⾄少每半年⼀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程完⼯且不存在拖⽋农民⼯⼯资问题,施⼯总承包单位在⼀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三条施⼯总承包单位认为⾏政部门的⾏政⾏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第四章⼯资保证⾦监管今古传奇武侠版下载
第⼆⼗四条⼯资保证⾦实⾏专款专⽤,除⽤于清偿或先⾏清偿施⼯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程拖⽋农民⼯⼯资外,不得⽤于其他⽤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资保证⾦不得因⽀付为本⼯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条⼈⼒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资保证⾦(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资⽀付条例》第五⼗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属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要建⽴⼯资保证⾦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
⾏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资保证⾦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资保证⾦制度的施⼯单位,除依法给予⾏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其信⽤记录,依法实施信⽤惩戒。
硫酸铝钾对⾏政部门擅⾃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故拖延返还⼯资保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
依规对有关责任⼈员实⾏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房屋市政、铁路、公路、⽔路、民航、⽔利领域之外的其他⼯程,参照本规定执⾏。
采⽤⼯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式代替⼯资保证⾦的,参照银⾏保函的相关规定执⾏。
第⼆⼗⼋条本规定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问题,请及时向⼈⼒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2021年11⽉1⽇起施⾏。
本规定施⾏前已按属地原有⼯资保证⾦政策存储的⼯资保证⾦或保函继续有效,其⽇常管理、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本规定施⾏后新开⼯⼯程和尚未存储⼯资保证⾦的在建⼯程⼯资保证⾦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
附件:
1.农民⼯⼯资保证⾦存款协议书(样本)
市场经济的特征
2.农民⼯⼯资保证⾦银⾏保函(样本)
3.农民⼯⼯资保证⾦⽀付通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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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资⽀付条例》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相关⾏业⼯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停⼯,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单位限制承接新⼯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幵设或者使⽤农民⼯⼯资专⽤账户;
(⼆)施⼯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资保证⾦或者未提供⾦融机构保函;(三)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劳动⽤⼯实名制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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