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 号】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无限q45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方快译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工程担保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鸟岛教学设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0月22日
根本违约附件: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中学生心理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其中,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的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并取得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书面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中药蜡疗  第五条 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双方在保函中约定。
  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
  第七条 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保证担保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标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承包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九条 工程建设担保活动中应优先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工程保证担保,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落实执行国务院清理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要求,做好用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
 
第二章 保证人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2000万元;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
  代偿准备金托管银行应与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托管协议。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六)工程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持有中、高级工程序列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各不少于1人,且不得重复。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支持其同具有设计、监理等行业一项甲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项目保前评估、保中保后服务,做好企业风险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760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质量保函
标签:担保   保证   工程   保函   住房   山西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