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八项规定”80种行为解析及依据

违反“⼋项规定”80种⾏为解析及依据
⽂章来源:审计号
中共中央⼋项规定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4⽇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项规定。
⼀、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作,向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众座谈,多同⼲部谈⼼,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的重⼤活动,不开泛泛部署⼯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件简报,切实改进⽂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件、简报⼀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作⼤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具,⼀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留学⽣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作,坚持有利于联系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稿发表,除中央统⼀安排外,个⼈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要厉⾏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作和⽣活待遇的规定。
第⼀部分经费管理
补贴、奖⾦、实物。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实物。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第⼆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
1.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
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为1500元;
(2)对做出较⼤贡献的,记三等功,奖⾦为3000元;
(3)对做出重⼤贡献的,记⼆等功,奖⾦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等功,奖⾦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第⼗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设⽴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不得重复发放奖⾦。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份。相关规定如下: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份。
(1)对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修订)管理的⼈员,依据该法第⼋⼗⼆条的规定:公务员执⾏国家规定的⼯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作⽇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社部、财政部《关于⼈民警察法定⼯作⽇之外补贴政策调整》(⼈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法定⼯作⽇之外加班定义:指在⼀周⼯作5个⼯作⽇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作时间在2个⼩时以上、4个⼩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作时间在4个⼩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周⼯作不满5个⼯作⽇⽽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的,不发放补贴。⼈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正常休息⽇和法定节假⽇的,不视为法定⼯作⽇之外加班。
补贴执⾏范围:限于列⼊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公务员⼯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补贴标准:⼈民警察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规定标准调整为实⾏总量管理。各级⼈⼒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民警察实有⼈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数量。
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民警察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法定⼯作⽇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般不超过6天。
(3)⼈⼒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法定⼯作⽇之外加班定义:指在⼀周⼯作5个⼯作⽇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对⼀周⼯作不满5个⼯作⽇⽽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的,不发放补贴。⼈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正常休息⽇和法定节假⽇的,不视为法定⼯作⽇之外加班。
补贴标准:⼈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时补贴10元。⼈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时数,每⽉不超过30个⼩时。
(4)《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a.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b.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c.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
《通知》规定:
(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1⽇起。
(3)实施办法:酒店入口设计
a.统⼀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统⼀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案执⾏。
园林快题设计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来源和发放办法:
收⽀脱钩:严格实⾏“收⽀两条线管理”;
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来源。
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发放。
(4)⼯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律不准⾃⾏新设津贴补贴项⽬;⼀律不准⾃⾏提⾼津贴补贴标准
和扩⼤实施范围;⼀律不准⾃⾏扩⼤有关经费开⽀范围和提⾼开⽀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和福利;⼀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
部分单位变相为职⼯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住房公积⾦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民银⾏关于住房公积⾦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管[2005]5号)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缴存⽐例。单位和职⼯缴存⽐例不
应低于5%,原则上不⾼于12%。采取提⾼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式发放职⼯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缴存⽐例,应予以纠正。
缴存住房公积⾦的⽉⼯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平均⼯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资总额统计的项⽬计算。
8.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1⽇起,各单位除了执⾏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福利⼀律停⽌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监督检查⼒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都要进⾏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任何名义、直接责任⼈,按照组织程序⼀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泰妙菌素
(1)《基层⼯会经费收⽀管理办法》(总⼯办发【2017】32号)相关规定:
pss基层⼯会经费主要⽤于为职⼯服务和开展⼯会活动。
基层⼯会经费⽀出范围包括:职⼯活动⽀出、维权⽀出、业务⽀出、资本性⽀出、事业⽀出和其他⽀出。
基层⼯会应严格执⾏以下规定:
a.不准使⽤⼯会经费请客送礼;
b.不准违反⼯会经费使⽤规定,滥发奖⾦、津贴、补贴;
c.不准使⽤⼯会经费从事⾼消费性娱乐和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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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准单位⾏政利⽤⼯会账户,违规设⽴ “⼩⾦库”;
e.不准将⼯会账户并⼊单位⾏政账户,使⼯会经费开⽀失去控制;
f.不准截留、挪⽤⼯会经费;
g.不准⽤⼯会经费参与⾮法集资活动,或为⾮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h.不准⽤⼯会经费报销与⼯会活动⽆关的费⽤。
基层⼯会应依据全国总⼯会关于⼯会法⼈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会法⼈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设⽴⼯会经费银⾏账户,实⾏⼯会经费独⽴核算。
(2)《陕西省基层⼯会经费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2019〕20号)相关规定:
职⼯集体福利⽀出,⽤于基层⼯会逢年过节和会员⽣⽇、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出等。
基层⼯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习惯的⽤品和职⼯众必需的⽣活⽤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额的30%以上。基层⼯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的物品。
⼯会会员⽣⽇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会会员⽣病住院,⼯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重⼤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互动保障得到帮助。
被动语态的构成在职职⼯会员去世,⼯会组织可给予不⾼于2000元的慰问⾦,直系⾦属(仅限于配偶、⽗母、⼦⼥)去世的,可给予不⾼于1000元的慰问⾦。
⼯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四条基层⼯会应严格执⾏以下规定:a.不准使⽤⼯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会经费使⽤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c.不准使⽤⼯会经费请客送礼、⽀付国家命令禁⽌的⾼消费
性娱乐和健⾝活动;d.不准单位⾏政利⽤⼯会账户,违规设⽴“⼩⾦库”;e.不准将⼯会账户并⼊单位⾏政账户,使⼯会经费开⽀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准截留、挪⽤⼯会经费;g.不准⽤⼯会经费参与⾮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会经费报销与⼯会组织和业务活动⽆关的费⽤。
10.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
(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额,⽤于证明持有⼈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义与狭义两种概念,⼴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有商品所有权或使⽤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能使持券⼈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类:⼀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类是银⾏证券,主要包括银⾏汇票、银⾏本票和⽀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融投资或与⾦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产⽣的证券。持券⼈对发⾏⼈有⼀定的收⼊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品种如基⾦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常⽣活中,⼈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证券。
(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分析等⽅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此活动名
义报销相关费⽤情况,或者报销费⽤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给机关职⼯发放津贴补贴的;
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应着重关注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会计科⽬,通过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式,结合原始凭证记录筛选出疑点,并做进⼀步查证。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为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年历等物品。
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
(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融机构,严禁⽤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
⽚、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不准转嫁摊派,⼀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起、查处⼀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烟酒、花卉、⾷品等年货节礼。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融机构,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烟酒、花卉、⾷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众职⼯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不准转嫁摊派,⼀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落实⼋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
a.严禁⽤公款搞相互⾛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有价证券、⽀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必须纳⼊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会、培训中⼼、服务中⼼等单位账户使⽤。
(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
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付代理银⾏和⾮税收⼊收缴代理银⾏开⽴的,⽤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款额度具有与⼈民币存款相同的⽀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等⽀付结算业务。
(2)《中央预算单位银⾏账户管理暂⾏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
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政府⼀般预算管理的⾏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设⼀个⼀般预算资⾦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国库,不得⽤于本单位的⽀出(第六条)。
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政府基⾦预算管理的资⾦,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个基⾦预算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国库,不得⽤于本单位的⽀出(第七条)。
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个预算外资⾦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于本部门的⽀出(第⼋条)。
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的银⾏账户进⾏适当合并,但收⼊汇缴专⽤存款账户不得与⽀出专⽤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条)。
(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财政管理职能,在银⾏业⾦融机构开设⽤于管理核算特定资⾦的银⾏结算账户。
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不得在⾮银⾏业⾦融机构、异地银⾏经
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四条)。
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实⾏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安全,提⾼资⾦使⽤效益(第⼆⼗⼀条)。
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收⼊资⾦直接缴⼊国库单⼀账户。暂未实现⾮税收⼊资⾦直接缴⼊国库单⼀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账户的⾮税收⼊资⾦⾜额缴库,禁⽌将⾮税收⼊资⾦坐⽀和⽤于调节收⼊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电⼦缴库横向联⽹⽅式收缴社会保险基⾦的,要及时⾜额将资⾦划⼊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第⼆⼗三条)。
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财政专户管理的资⾦外,预算安排的资⾦应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不得转⼊财政专户。禁⽌将⾮财政专户管理的资⾦违规调⼊财政专户,禁⽌将财政专户资⾦借出周转使⽤,禁⽌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途,禁⽌利⽤财政专户资⾦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四条)。
e.财政专户资⾦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管理规定纳⼊本⾦统⼀核算或已指定⽤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途(第⼆⼗九条)。
五、严禁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严禁虚列⽀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
1.《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1)经⼈民代表⼤会批准的预算,⾮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预算的不得⽀出。(第⼗三条)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额地拨付预算⽀出资⾦,加强对预算⽀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出必须按照预算执⾏,不得虚假列⽀。(第五⼗七条)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未将所有政府收⼊和⽀出列⼊预算或者虚列收⼊和⽀出的;(⼆)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的;(三)截留、占⽤、挪⽤或者拖⽋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出⽤途的;(五)擅⾃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付资⾦⽤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出资⾦,办理预算收⼊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式⽀配已⼊国库库款的。(第九⼗三条)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的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上缴⽅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段骗取预算资⾦的;(三)违反规定扩⼤开⽀范围、提⾼开⽀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为。(第九⼗五条)
2.《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和⽀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和⽀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和⽀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和⽀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和⽀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和⽀出转为预算之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3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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