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中国威胁论∙【公布日期】2006.06.03
【字 号】襄樊政办发[2006]59号
【施行日期】2006.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木板削削削【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违纪违规建房问题,现就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相关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不得在修建办公楼时为本单位干部职工配套兴建住房,不得以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方式为干部职工变相集资建房,不得以单位名义为干部职工自建房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不得为干部职工提供资金补贴或利用单位影响为干部职工建房减免任何费用。
  二、凡在2006年5月1日以前,已经批准集资建房或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但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施工,并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重新报批;已经施工的,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管理;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必须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和出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职级标准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襄政发[2001]27号)规定给予住房货币化补贴,或在一定时期内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建设公务员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逐步解决公务员中的无房户住房问题。
  四、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
  (一)企业原则上停止自建住房。对住房困难户较多、又确实没有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困难企业,远离市区组团中心的独立工矿区,总部从市域外迁入襄樊的单位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集资建房等特殊情况,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经批准集资建房的企业,其参加集资的对象必须限定在该单位的无房户。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含参加集资建房)、发放了住房补贴、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二)企业集资建房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只能建设中小套型,每户最大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企业集资建房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属省、市经委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或是远离城市组团中心的独立工矿区;2、企业无房职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占全部职工家庭的30%以上;3、无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确实没有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4、企业有自已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5、拟集资建设的住房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集资建房报建程序。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集资建房的,应先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襄樊市集资建房申报审批表》,提交困难企业的批准认定文件(大型工矿企业除外)、规划咨询意见、自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职工住房困难情况证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如职工社会保险帐户年帐)等材料;2、市房产管理局在对材料初审并集中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后,到现场踏勘,核定建房套数和建筑面积,并在该单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每季度末集中上报市政府研究;3、企业集资建房行为均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经批准后由建房企业凭批准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巴蜀文化  (五)明确集资建房价格。集资建房要按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建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补贴。集资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要主动向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核定建造成本。建造成本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办理出售审批手续前核定,并予以公示。集资建房价格最低不能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的80%。
  (六)集资房建造成本核定后,由建房企业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售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实际建筑面积必须与拟建面积相一致,售房对象必须与原申报的职工名单相一致,且不得改变集资房的用途和性质,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售的集资房,不得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严禁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对外销售集资房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对违规销售集资房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相关税费,同时还要将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市场价与建造成本价的差价部分,全额收缴市财政。
  (八)严禁超标准建设集资房。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要对集资房的户型和面积严
格把关,对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超标准建设的集资房,其超面积部分由集资建房人按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到房管部门补交差价款(此款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九)经批准集资建房的企业,从下发建房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实施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建房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
  (十)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按房价的2%缴存住房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一次性缴清。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栋立账、分栋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疫  五、负折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若出现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居住确需整体拆除的危房、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造成房屋灭失或无法居住等特殊情况,由原住户联名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企业集资建房报建程序,由原住房户进行集资建房,建房面积必须与原住房面积基本一致,不能扩大建设规模。但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六、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住房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党政纪律责任。
上海建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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