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12.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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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
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红领巾伴我成长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丽绿刺蛾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机械科学与技术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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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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