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蒲公英的遗产∙【公布日期】2000.11.28
【字 号】杭政[2000]13号
【施行日期】2000.11.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我要当院长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杭政(2000)13号 2000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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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七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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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越明年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
×25%
  第十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
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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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
  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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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   职工   住房补贴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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