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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认租的通知
骗纸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3.21
施行日期
2016.03.21
文号
林政办发〔2016〕45号
主题类别
住房改革与发展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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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认租的通知
  林政办发〔201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有效保障干部职工住房需求,杜绝不正之风,公平、公正分配本单位院内、青年公寓、林芝公寓和福建公寓周转房,及时解决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号)规定,我市周转房(包括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周转房)全部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实行管理。
  二、开展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认租工作,对所有入住人员进行逐一清查、审核、公示并签订入住合同后确定入住。
  三、所有认租人员必须缴纳房租及保证金。
  四、各单位自建周转房优先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入住,空房实行统一调剂,安排其他单位职工入住,各单位必须在3月30日前,将已收缴和拖欠的房租上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房租收入便于维修、保养和管理周转房。
  五、对房租未上缴或拖欠严重以及不配合此次周转房统一收缴管理的,市政府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本次清查出的违规占用周转房行为,将按照藏政办发〔2010〕54号文件执行,对隐瞒信息、出具虚明材料申请居住周转房的取消其入住资格,并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
  六、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好本次清理认租工作,参照《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重新认租实施方案》执行。
  联系人:康征,:139********
  附件: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重新认租实施方案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重新认租
  实施方案
 
  一、统一管理
  由市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据申请,对夫妻双方进行私房核查、夫妻双方单位认定、现住周转房审核,逐户认定、审核合格后认租签订合同,缴纳房租及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二、认租程序
  (一)2016年4月4日9∶00至2016年6月30日18∶00,2016年6月30日18∶00前未完成认租的,视为放弃本次周转房认租。
  (二)拥有商品房和自建房等住房(已经竣工验收)的家庭,按规定不得申请分配周转房;若拥有商品房和自建房等住房(已经竣工验收)的家庭,同时仍占用周转房的,将按
ice age 4照藏政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腾退现住周转房,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搬离,对于限期未搬离或不如实申报的,将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红楼三人行
  (三)认租申请人如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购买住房、婚姻状况),应在变更10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并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购买商品房的在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必须搬离周转房,结婚状况发生变化后夫妻双方均有周转房的,应在婚后一个月内退还其中一套周转房。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认租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认租家庭名单,并在市相关信息平台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本次认租和签约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安排原有房号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暂定5年,期满后按规定执行)。
  (六)本次认租包括各单位院内的周转房,单位院内的由个人向本单位申请认租,(表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各单位统一收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定申请资格后,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
冠名
  (七)本次认租清查将核查本人房产信息,及房地产商提供的购买商品房合同信息为准。
  三、认租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周转房,由政府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在职干部职工(含在编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派遣的工作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特殊行业的“备勤房”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实地考察后确定。
  四、信息变更
  个人住房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按月核查干部职工购房情况,对不及时申报私人住房信息变化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上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政策界线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1.产权单位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
将周转房挪作他用(挪作他用是指:产权单位私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将周转房用作办公室、业务用房、经营性用房、其他用房等);2.干部职工将所租住的周转房转租给非干部职工居住以谋取私利的;3.产权单位或个人将周转房提供给非干部职工居住的;4.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个城镇租住两套或两套以上周转房的;5.单身干部职工在本市或各县(区)调动,在原工作地和现工作地各租住一套周转房的;6.干部职工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周转房的;7.干部职工退休半年以上仍租住周转房的。
  (二)如果一个干部职工家庭无私有住房,虽租住两套周转房的,以下情况不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1.夫妻分居两地,且夫妻双方均为在职干部职工,各在工作地租住一套周转房的;2.配偶有一方是军人干部职工家庭,在地方只租住一套周转房的;3.干部职工配偶无工作,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下派到基层工作的干部职工,允许在原租住地或原单位保留一套周转房。
  六、处理办法
  (一)未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将周转房用作办公室、业务用房或其他用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原因,确因
工作需要,经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将周转房继续作为办公室、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使用,并将有关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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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将周转房用作经营性用房谋取利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于2016年4月30日前清理,并将腾退的周转房分配给无房的干部职工;
  (三)非干部职工租住或居住周转房的,于2016年4月30日前腾退。逾期未腾退的,从2016年5月1日起,由管理单位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的150%收取房租;
  (四)干部职工遗属租住周转房,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一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确有困难不能腾退的,经本人申请说明情况后,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从申请到公共租赁房次月腾退租住的周转房;
  (五)单位内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周转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腾退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暂不腾退,未经报备同意的,于2016年4月30日前腾退所租住的周转房;
  (六)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个城镇多处租住周转房的,在2016年4月30日前主动腾退多占周转房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拒不腾退的,除立即收回多占周转房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全市通报。同时由产权单位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仍租住周转房的,于2016年4月30日前腾退所租住的周转房。对逾期不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的,除立即收回周转房外,同时由管理单位报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工作不满5年的未婚干部职工租住一套周转房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原则上再安排一名同性别单身干部职工共同租住。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安排的,应由管理单位集体研究经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九)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单位周转房的,于2016年4月30日前腾退;腾退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应由管理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续住,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备案,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退休时尚未落实好私有住房或安置房仍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可续租住周转房,续租住周转房期间周转房租金按现行统一标准收取,但续租住单位周转房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2年后仍腾退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应经管理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续住,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十)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仍租住原单位周转房的,现工作单位按年度代收房租后交管理单位,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在清理工作中,凡按《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的意见》(藏政办发〔2012〕13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理出逾期未腾退周转房,由原管理单位加收的房租,统一缴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对于未按时完成清理工作的各县(区)和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在统建周转房分配中将该单位列入分配计划,并对该县(区)和单位的周转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从严控制。
  七、社会监督
  广大居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室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8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址:八一镇广福大道73号(市政府对面),投诉举报电话:5884080,5823666。
  对提供举报材料经核实的,优先考虑本次清理出的房屋进行认租。
  八、违规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周转房入住资格,并由房屋所有人收回房屋,自周转房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周转房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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