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6.25
【文 号】民安发[1998]7号
【施行日期】1998.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渴慕  (1998年6月25日 民安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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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天净沙秋思赏析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
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产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
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军队管理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军队干部、正式职工购买军产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待遇。
  第四条 出售的军产住房系指现住房。单位或住户不得以购房为理由扩建、改建住房。
  第五条 军产住房的出售,一般应当整栋、整院落进行。居住在售房范围内的住户,不愿购房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单位可视情将其住房调整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户。
第二章 售房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军产住房出售的范围,近期,出售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以及分散院落的单元式家庭住房;以后,随着军队房改的深化逐步扩大售房范围。
  第七条 下列军产住房不得出售:
  (一)产权不明确的;
  (二)列入改造规划的;
  (三)独门独院的;
  (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
  (五)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
  (六)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 军产住房出售的对象:
  (一)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团职以上干部(含享受团职生活待遇的军士长、专业军士,下同)或夫妇一方为团职以上干部的双军人;
  (二)工龄25年以上、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军内职工(指正式职工,下同);
  (三)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退休人员的配偶,下同)。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军产住房:
  (一)已参加军队集资建房的;
  (二)配偶已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或购房的;
  (三)离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未进住的,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已确定由地方安置住房并已列入建房计划的离退休干部、职工暂不售房。
第三章 售房价格及计算
  第十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其价格按住房所在城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布的成本价或标准价格执行。地方政府未公布成本价或标准价的,由各大单位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测算提出,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住房,给予如下折扣和优惠:
  (一)房屋成新折扣。按成本价购房的,年折扣率按2%计算;按标准价购房的,年折扣率按1.5%计算。房屋竣工年限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其成新折扣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二)军(工)龄折扣。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以下统称工龄)给予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每一年工龄的折扣额按标准价中抵交价65年的平均值计算。
  干部、职工及配偶的工龄一律按干部(军务)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有关工龄的计算规定执行。干部遗属(指配偶,下同)购买住房,按干部生前的工龄计算。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干部、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世界经济  参加革命工作30年(含)以上的干部、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参加革命工作30年以下的干部、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职工工龄的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干部、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
  (三)现住房折扣。购买现住房的,暂给予标准价中负担价的5%折扣。
  (四)军人职业折扣。军队干部购买军产住房给予成本价或标准价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
  军队职工及干部遗属购买军产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五)一次付款折扣。购房人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第二年(以签订购房协议之日为准)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购房者免缴房产税、一次性契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应当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估调节。调节系数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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