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为了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枣庄学院学报
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
(二)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资格并被单位聘任过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高级职称14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100平方米、初级职称以下80平方米之内。
对于各级各单位在本规定下发前已按正高级职称标准向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的住房,可参照正高级职称标准清理,但不作为今后购买、租赁住房和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中,由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领
导班子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40平方米之内,其他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各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所在地房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进行房改的参照上述相应控制标准执行。
(四)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夫妻双方现任职级、职称高的一方控制标准执行。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行政职级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职称之间可选择高的一项作为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
二、住房类型、面积和价格的确认
(五)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的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应确认为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
1、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2、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租赁的公有住房
3、各级各单位为领导干部提供的周转住房一律确认为租赁公有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确认。
单位或其他组织出售给个人的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由个人出资建设的住房,纳入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应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
(七)住房建筑面积的确认。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的建筑面积确认。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确认。
2、租赁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租金缴费凭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后确认。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一般为砖混结构单元住宅1:0.75,高层框架结构住宅1:0.7。
3、特殊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CB/T17986.1—2000)测定。
鄄城盐矿(八)超标面积和套数的确认。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1、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规定控制标准的部分,确认为超标面积,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清理。
电点火头2、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只能购买或租赁一套控制标准内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3、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2004年5月13日前已缴纳首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款、且购房当年家庭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对已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控制标准进行清理。
(九)公有住房市场价、市场租金的确定。
1、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之内的超标市场价,按购房当年住房所在
地政府房改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未制定超标市场价标准的,超标面积在20至60平方米(包括60平方米)的,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30%调节系数确定;超标面积在60至100平方米的,超标面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加60%调节系数确定。
2、购买砖混结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市场价,统一以购房当年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为基数,增加120%的调节系数确定。
天狮职业技术学院3、购买框架结构住房超标市场价,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再增加26%调节系数。
4、租赁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统一按市场租金计租,市场租金按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现行租金标准的3倍确定。
三、超标住房的处理
    (十)超标上浮面积。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省部级干部超标30平方米以下、其他各级各类人员超标20平方米以下部分作为上浮面积,不作清理。上浮面积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上浮面积只适用于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
    (十一)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
    1、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或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或租赁一套公有住房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出的应分割退出,不能分割退出的执行市场价(市场租金)。
    2、购买两套以上或租赁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出。所购买和租赁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中两套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合计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执行市场价(市场租金),并按后购买或租赁的一套住房购买价或租金计算超标补缴款或租金。
    3、已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又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套达到控制标准的,必须退出另一套住房;两套均未达标的,可将两套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合计面积超过上浮面积部分的,按租赁住房办理超标清理事宜,其中上浮面积部分折算为使用面积后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租,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十二)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
    1、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公有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所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3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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