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今天是2019年11⽉26⽇(农历⼗⼀⽉⼀⽇)星期⼆,关注财税速递,了解财税动向,把握决策先机。感谢您的关注,祝您⽣活愉快!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为了⿎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包括: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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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程研究中⼼;
(三)国家发展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程技术研究中⼼;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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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企业公共服务⽰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等学历教育的⾼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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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根据其设⽴时间,应分别满⾜下列条件:
(⼀)2009年9⽉30⽇及其之前设⽴的外资研发中⼼,应同时满⾜下列条件:
1.研发费⽤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作为独⽴法⼈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独⽴法⼈的,其研发总投⼊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不低于90⼈。
3.设⽴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1⽇及其之后设⽴的外资研发中⼼,应同时满⾜下列条件:
1.研发费⽤标准:作为独⽴法⼈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独⽴法⼈的,其研发总投⼊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不低于150⼈。
ntvdm cpu遇到无效指令3.设⽴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31⽇(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2年期满。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发⽣重⼤涉税违法失信⾏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变更备案回执等⽂件所载明的⾦额。
(⼆)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和建设本研发中⼼⽽投⼊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出额;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设⽴以来任意连续12个⽉的实际研发经费⽀出额计算;现⾦与实物资产投
⼊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活动的⼈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活动的⼈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员和为项⽬提供资料⽂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员,上述⼈员须与外资研发中⼼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提交申请的前⼀⽇⼈数为准。
钚239(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并计⼊,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期限为2019年1⽉1⽇⾄2020年12⽉31⽇,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取得退税资格的次⽉1⽇起执⾏。《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同时废⽌。
附件:1.外资研发中⼼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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