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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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案情: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2010324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和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325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的决定。326日,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3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4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55日就30000元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5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3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餐饮部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28、案情: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103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5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3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103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35日向B下达了限331日缴纳3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326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331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3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4215时,税务所将所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保管不当,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水果是否完好,水果损失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请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户B能否获得赔偿?
答案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局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白京商城
第三,执行不当。其一,《实施细则》第奔月记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
、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张叶帆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7、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
局于20103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2月份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3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45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答案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克里福德(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上海家校互动平台(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
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加处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和加处,再申请行政复议。
26、案情:20104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场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场于39日,根据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至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有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时不慎致使加油站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3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请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答案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该加油站毁损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和第62条规定。
25、案情: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2008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101
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1021日起搬至自己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4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国税遂责令其于423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426日该局再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428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430日,经县税务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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