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偷税漏税的⾏为在现实⽣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有偷税漏税⾏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套具体的奖励政策。那么,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励暂⾏办法》
第⼀条为了⿎励检举税收违法⾏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为,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为。
检举税收违法⾏为是单位和个⼈的⾃愿⾏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税收违法⾏为,或者检举⼈⽆法证实其真实⾝份的;
(⼆)检举⼈不能提供税收违法⾏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段获取税收违法⾏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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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为的单位和个⼈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为的;
(七)国家机关⼯作⼈员利⽤⼯作便利获取信息⽤以检举税收违法⾏为的;
(⼋)检举⼈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处获取税收违法⾏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地⽅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从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
检举奖励资⾦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付和监督。
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使⽤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务局检举奖励资⾦使⽤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经税务机关⽴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计发奖⾦:
(⼀)收缴⼊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
(⼆)收缴⼊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
(三)收缴⼊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
(四)收缴⼊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
(五)收缴⼊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
(六)收缴⼊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
第七条被检举⼈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库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
因被检举⼈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终⽌执⾏的条件,致使⽆法将税款或者全额收缴⼊库的,按已经收缴⼊库税款或者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
第⼋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以及其他可⽤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为的,根据⽴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
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发票以及可⽤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计发奖⾦: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60后省委书记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检举奖⾦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条检举⾮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计发奖⾦:
(⼀)查获⾮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填开税款⾦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王从义中国美术学院
(⼆)查获⾮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100份或者票⾯填开税款⾦额20万元以上不⾜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
(三)查获⾮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50份或者票⾯填开税款⾦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
第⼗⼀条被检举⼈的税收违法⾏为被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收缴⼊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根据各⾃收缴⼊库的税。款数额⽐例分担奖⾦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条同⼀案件具有适⽤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数额,但检举奖⾦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条同⼀税收违法⾏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以外的其他检举⼈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为有直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计发的奖⾦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四条检举税收违法⾏为的检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
检举奖⾦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为的税务机关⽀付。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经⽴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收缴⼊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根据检举⼈书⾯申请及其贡献⼤⼩,制作《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发出《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续。《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填写《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名称、检举奖⾦数额及审批⼈、领款⼈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份、名称。
第⼗六条检举⼈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起90⽇内,持本⼈⾝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检举⼈逾期不领取奖⾦,视同放弃奖⾦。
联名检举同⼀税收违法⾏为的,奖⾦由第⼀署名⼈领取,并与其他署名⼈协商分配。
脂肽第⼗七条检举⼈或者联名检举的第⼀署名⼈不能亲⾃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的,可以委托他⼈代⾏领取;代领⼈应当持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的⾝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续。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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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作⼈员代⾏领取奖⾦,代领⼈应当持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的⾝份证、⼯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续。
第⼗⼋条检举⼈或者代领⼈领取奖⾦时,应当在《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付款专⽤凭证》上签名,并注明⾝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付款专⽤凭证》和委托⼈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作为密件存档。
第⼗九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发放检举奖⾦时,可应检举⼈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
第⼆⼗条税务机关⽀付检举奖⾦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被骗取的,除追缴奖⾦外,依法追究有关⼈员责任。
第⼆⼗⼀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的书⾯同意。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付款专⽤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2007年3⽉1⽇起施⾏。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15⽇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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