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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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偶合症
【标    签】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6﹞202号
【发文日期】2006-12-12
【实施时间】2006-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的管理,及时有效查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违法大要案件是指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案值达到一定标准或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负责落实。
二、大要案件标准
第四条下列案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件: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
夹具装配图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案件;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案件: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案件:
(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
(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伺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需要查处的其他案件。第五条下列案件属于省局大要案件: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使税务人员受伤的案件;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扣税凭证个案合并涉及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50份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50份以上的案件;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案件: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的案件;
(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
(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衔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
(十一)省局明确需要查处的其他案件。
峰峰值第六条属于市国家税务局大要案件标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大要案件报告
第七条省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件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当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八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大要案件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当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报告。
造型艺术的审美特征第九条涉税违法案件报告时限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顺延10日逐级报告:
(一)违法数额、数量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
(二)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者线索的案件;(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十一条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囡家税务总局或省局报告的
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15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0日内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大要案件涉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诉讼裁决后10日内报告有关情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大要案件,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
诗2000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现之日是指案件由本级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的日期。本办法所
称接到之日是指接到下级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后的案件报告的日期,或者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并经初步查证的日期。
学缘结构本办法所称税款损失是指税务机关查处终结时未能追缴的税款。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特别指定报告的案件,应当
按照指定期限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报告。
第十五条报告案件必须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附件1),并附送详细的案件情况和查处情况报告。
案件报告须有报告单位的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或者领导签字。第十六条大要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时间和违法手段以及静案地区;(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稽查建议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联系人员和。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四、大要案件督办
第十七条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大要案件督办工作,对确定督办的案件设立案件督办台账和督办档案,完整记录案件督办进展情况和督办材料的报送情况。
第十八条案件督办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交办、转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大要案件标准的案件:
(四)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省局决定督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案件督办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省局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经省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向案发市国家税务局下达《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督办函)(附件2)。
(二)案发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督办函的要求,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的具体有关规定上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H附件3),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三)案件查结后,案发市国家税务局须在20日内向省局报送结案报告,同时附报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根据税款、滞纳金以及的人库情况随时报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的还应报送移送通知书及回执复印件。
(四)对于在查处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或者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案发市国家税务局可申请省局派人直接参与办案。
五、大要案件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以上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本省跨两个市区域的大要案件,一般由省局组织力量查处。
第二十一条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和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件标准的案件,一般由案发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或省局派人参与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交办、转办和被列为省局督办的案件以及达到省局大要案件标准的案件,一律由案发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力量查处。
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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