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可编辑)

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可编辑)
    精选资料关于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步入制度化轨道对提高社会成员的税法遵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披露是对社会成员涉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告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
  税收黑名单制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人身权、劳动权等诸多权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非常大。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黑名单制度就公布范围、公布主体、权利保护、施行时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供决策参考。
  一、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应予公布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应予公布是税收黑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七类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金额标准也为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税收黑名单提供了模板和范本。
  《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的应予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标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没有全面明确哪些税收违法行为将被公布而是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分层级明确各级税务部门公布的违法行为。
  《办法》没有界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概念和范围只列举了应由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二是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是金额而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特别是没有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这意味着有的主观恶意性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甚至是明目张胆地抗拒执法的行为如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销毁账簿、作伪证等因没有涉及具体的金额《办法》没有将其纳入税收黑名单制度。
  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税收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两类。艾斯特拉达
  空气弹簧税收黑名单制度也应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区分。
高效液相谱法  涉税刑事违法行为因其主观恶意性较大对社会危害也较大应全部向社会公布。
  涉税刑事违法行为可细分为两种:一是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普通发票。
  二是刑法其他章节的涉税犯罪行为如倒卖完税凭证、妨害税务人员执行公务、在税收调查
中作伪证等。
  涉税行政违法行为应根据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处理。
  这里只探讨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
  一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主要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印制发票等。
  对这类税收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外公布。
  二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对应的条文但主观恶意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应扣未扣或应收未收税款、阻挠检查、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决定或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
人有关情况的检查、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各类行为。
  这类行为应对外公布。
  三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主观恶意性较小、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日常税务处理中视为违章的税收违法行为。
  这类税收违法行为暂不对外公布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对外公布。
  主要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未将财务软件报送备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期间缴纳税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二、关于公布主体和载体《办法》第三条规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五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因此税收黑名单的公布主体是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和符合条件的县级税务机关。
  这在一定程度提升了税收黑名单公布主体的层级提高了税收黑名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更强。
  税收黑名单的公布载体为各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提高了税收黑名单信息的时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权责。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重复公布。
华沙公约  当事人可能出现在多个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黑名单里。
  有可能出现有的税务机关已经将当事人撤出税收黑名单而有的税务机关还未撤出的情况。
  二是公布载体过多影响税收黑名单实施效果。
  全国共有多个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税务机关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布税收黑名单而网站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造成税收黑名单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影响税收黑名单实施效果。
  A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中有X企业而由于网站间信息没有关联B地税务机关并不知情X企业在B地没有受到税收黑名单的影响。
  对于税收黑名单的公布主体和公布载体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
我们想去的地方  第一种模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门户网站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
李富春  第二种模式: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总局门户网站公布符合条件的税收黑名单。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为快捷高效权责更为统一。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3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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