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业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3.05
【字 号】甘发改财金〔2018〕173号
【施行日期】201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
麻醉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推动诚信甘肃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兰州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机关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兰州铁路局等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
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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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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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实施部门:各级国税局、各级地税局。各级税务局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的案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省级税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共享至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各级税务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税务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惩戒措施的情况逐级反馈至省级税务局。省级税务局将税务惩戒落实信息共享至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第四条。
  3. 实施部门:省公安厅。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 实施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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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藻花香猪  1.惩戒措施:对走逃(失联)企业当事人以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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