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 号】大地税函[2008]98号
【施行日期】2008.07.18
新语文活页【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仿真国画
降冰片烯(大地税函〔2008〕98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镍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对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复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下称重大案件)复核,是指市局对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以下统称基层局)调查终结,已形成本单位处理意见且符合重大案件复核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的审核、复查活动。
  第四条 对重大案件的复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案件复核实行基层局审理、市局复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复核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执法委员会专业会议负责复核重大案件。执委会工作会议和执委会专业会议的工作程序按照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时,由执委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相关局领导、提请部门、成员单位及执委会办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执委会工作会议和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时,提请案件复核的基层局主管局长、法制(审理)科长及检查科长应列席会议,并向会议说明有关案件情况。
  第七条 市局稽查处负责重大案件的初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审查基层局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案件予以接收,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二)审核重大案件材料内容,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维持原有审理决定、要求补充证据或者重新调查、变更原有审理决定、调整执法文书内容等初核意见;
  (三)依照执委会制度规定,提请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作为执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的重大案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具体工作按照执委会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复核范围
  第九条 市局复核的重大案件包括:
  (一)涉案税款总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违法性质严重、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
  (三)市局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尺度 市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年度重大案件的复核范围。市局对重大案件复核范围未作出重新调整的,按照原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执委会合议审理的重大案件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一律由基层局法制部门或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十二条 经基层局执委会审议后,对达到市局复核标准的案件,应当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提请书》及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连同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材料、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检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
送市局稽查处。
  除基层局依照本办法上报复核案件外,对于市局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其他案件,由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向基层局出具书面调取案件通知,基层局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市局稽查处。
  第十三条 市局稽查处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对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证据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齐全的,履行案件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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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告知案件报送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齐全的案件,稽查处应当即时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主体的认定是否准确;
  (二)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恰当;
  (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准确、恰当;
  (八)税款及滞纳金、的计算是否准确;
  (九) 处罚幅度与案件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是否相当;
  (十) 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十一)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稽查处对重大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市局执委会制度规定,提请召开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人员对重大案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执委会工作会议或者执委会专业会议对重大案件进行复核。
  经执委会审议后,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基层局审理意见、责令补充证据或者重新调查、变更基层局审理意见、调整执法文书内容等复核意见,交由政策法规处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意见书》,连同案件全部材料送交基层局。
  第十七条 稽查处和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台帐,记录本部门审核或者执委会复核的重大案件情况,包括重大案件名称、涉税金额、报送单位处理意见、执委会复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层局接到市局书面复核意见后,应当以本单位名义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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