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停运、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中医治股骨头坏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3条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4条  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5条  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6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设备科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联锁系统清单,会同安环科审核会签,最后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7条  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稀疏化第8条  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9条 设备科: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0条  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试验记录。联锁系统实行等级管理,专业管理。设备科负责整理提供全厂所有联锁的清册目录,按照对装置及设备运行的影响程度分类为ABC三个等级,A类为引起整个装置停车,B类为引起单元装置停车,C类为引起单台设备停车。
第11条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复兴大学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设备科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2条  在开车投用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符合规范要求。
第13条  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环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主任生产车间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谁是人类的祖先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4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15条  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  解除/恢复管理
第16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
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第17条  生产车间主任或设备科长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8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向家坝水电站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主任或设备科长、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第19条  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电仪人员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留住今天的太阳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
在办理联锁解除/恢复工作票证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20条  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车间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3: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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