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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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一览
1、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照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2、公布日期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对照旧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佳佳人体艺术
3、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对照旧版:    ————
4、目录修改:    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对照旧版: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5、目录修改:    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对照旧版:    ————
6、目录修改: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对照旧版:    ————
7、目录修改: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对照旧版:    ————
8、目录修改:    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对照旧版: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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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下正文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照旧版:    ————
10、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照旧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    三、删去第十六条。    对照旧版: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组织。
12、    十九、……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照旧版: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13、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照旧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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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照旧版:    ————89c51
15、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照旧版:    ————
16、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照旧版:    ————
寄生参数17、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照旧版: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8、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对照旧版: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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