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__)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石门一中苏光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 20__年 月 日
四川卫生厅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gogo70
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
KAMEWA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
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_梅自20__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龙母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
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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