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的规定是如何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的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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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的可能是⾃然⼈,所以很有可能会存在着共同被告的情况。虽然知道这种情况的存在,但是对于共同被告这个问题我们并不能很简单的了解到,那么现在就由店铺⼩编我给⼤家整理如下资料,为⼤家讲解⼀下吧。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的规定是如何的
⼀、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法⼈或者组织。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民事诉讼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争议的较少。另⼀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须各⽅同意。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民法院应当从以下⽅⾯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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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的,应当⾏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参与诉讼。
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第五⼗三条规定,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代表⼈的诉
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世界遗产大会开幕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发⽣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该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的解释,以及⼀些相关的法律解释,以及⼩编从中觉得需要⼤家注意⼀点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到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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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3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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