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大连寒武纪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
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
绍兴市树人中学看穿食品包装上的噱头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
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
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
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
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
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制度相关
1、出台背景:针对虚假诉讼。
2、立法目的:保护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使其不因一个生效的裁判受到权益损害,给其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
3、制度性质:不属于审监程序。在民诉解释中,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作为特殊的案件类型。
二、法条规定
金融相关比率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三)
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
2、民诉解释第292条的规定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
列情形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需要民诉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前置程序条件)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安丘四中
三、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本诉原告,即第三人。应当是在原诉中处于第三人地位的当事人。不能作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即不能是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此为实质判断标准):
(1)原诉讼的当事人: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被诉讼担当人(代位诉讼人、破产管理人);
(2)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当的事人;
(3)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的当事人除;(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外,还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业主撤销诉讼)
(4)公益诉讼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其他有原告资格的组织。
2、程序条件之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295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宜宽泛掌握)zn65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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