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总十篇

2023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总十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
  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申请人:
  申请人因 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以药养医”、“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__月__日邢崇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异议人:李__,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__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______,139872____x.
万泉河  异议人李__于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汨民初字第__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__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__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与王x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__、小儿子李__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__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
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733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管辖   异议人   案件   规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