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又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姆拉迪奇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
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为此,我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及作用谈一谈我的看法。
赛钛客r440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等贵贱
(一)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实际上可以分成公信和公示两部分来理解,其中公示指的就是公开出示,即物权从设立到转移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公开透明进行,换句话来说公示选择指的就是物权在发生变更的时候必须要以某种形式进行公开,保证物权变动的透明化,给第三方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实际上,物权公示共信制度除了能够保证物权在应用过程中的规范化,还能够保证物权交易流程的合理性。
(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目前来看,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得到了认可和大面积的推广使用,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中这项民事制度已经广受好评。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指的就是占有人在没有权利对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之后,第三人如果是善意取得,那么财产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财产的原有人无权要求返还,只能与转让人进行赔偿交互。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在所有权制度上的衡量结果,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利益的对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主要体现在情势变更原则上,其指的是在合同合法建立的情况下,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与当事人无关的某些特殊情况而导致了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测的问题,假如依旧按照原来规定的合同条款进行执行那么合同的公平性就无法得到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将受到损害。这是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客观环境是稳定的,然而客观环境一旦发生变化或者是消亡,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新的环境下就不再具有普适性,合同内容如果不进行改进那么相应的结果就会出现不公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对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恰当的调整或者是解除合同,方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佛冈县第四小学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一)弥补法律漏洞。诚信原则是具有一定的可变性的,也就是说现在一些法律中含有的漏洞能够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具体来说。首先,现在执行的法律中对于一些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够清楚的部分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民事处理方案。其次,法律中有提及但是规定过于笼统、亦或是二者有所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定和调整。另外,在法律规范无效的时候,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关系加
以调整。宪法、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各有不同,地方法规中的规定不能和法律有冲突,同样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宪法,否则下层规定视为无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以依据那么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氢氧化钾溶液
信息的传递(二)降低交易风险。有别于过去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互相竞争的经济模式,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参与交易最主要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怎样才能确保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拥有最多的效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问题,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一个有力的俺想。市场经济想要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诚信二字,这种需求的深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不断增加而增加的,诚信也可以说是现代文明发展的标志。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推动了许多违反取缔性规定、伦理道德及正义观念的行为的控制和取消,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保证了良俗善习得以保存。
(三)能动补充功能。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属于基本原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另外,其除了是一种框架概念之外也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发生改变。以强制规定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才
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确定个人意思的时候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过来从弹性规定的角度来思考的话,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极其基础性的一种原则,在利用的时候是具有极大的可变性和普适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诚实信用原则中作用十分明显。法律是人制订出来的,其中必定会存在一些冲突和不足之处,这是我们无可否认的,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彻底实现,为了保证个案中正义的实现,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定是十分重要的。
(四)道德保障功能。中国的思想体系从先秦时期就已经开始趋于完善,各家各派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中墨子就曾经提到过: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的看法,着力的强调了诚实的重要性,这一点在许多国外的思想家的思想成果中也可以看到,实际上诚信是人们最根本的一种道德准则。从罗马法诚信契约这个概念提出到今天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从过去道德层面的标准成为了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真正的保证了道德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40: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731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原则   法律   规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