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0.26
【文 号】铁劳卫[2001]106号
【施行日期】200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铁劳卫[2001]106号
铁路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的有关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并经卫生部同意,现提出铁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国家统一卫生改革要求,建立铁路卫生监督新体制。各铁路局要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卫生监督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卫生防疫部门政事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行政效率低下等现象,调整卫生资源,建立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铁路卫生监督新体制。
  2.实行卫生监督与防疫技术服务职责分开、机构开设。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现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由新组建的铁路卫生监督所承担。重大疾病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职业病防治、科研培训、卫生监测、消杀灭等职责,由新组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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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建铁路卫生监督所。在铁路局、分局所在地组建卫生监督所(路局、分局同在一地的只设一个)。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称)铁路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是同级铁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执行机构,作为各铁路局或分局的附属单位,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业务上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卫生监督所的编制,控制在现有卫生防疫人员的三分之一以内,人员从卫生防疫站现员中调剂。在卫生监督所没有解决国家拨付资金之前,所需经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图书馆  4.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卫生监督职能从防疫站划出后,各铁路局要对现有防疫机构进行归并、精简,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中心的编制根据承担的任务,由各铁路局核定。经费来源主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对中心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处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政策予以补助。
廖觉超  5.各铁路局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深刻认识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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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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