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芳浅谈清朝对台的管理

浅谈清政府对台湾的管理
林月芳
10级历史系史本2班优秀闽南文化人才试点班学号:100701203
内容摘要: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康熙帝玄烨统一台湾起,至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政府被迫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止,清政府领台凡210余年。在210余年间,清政府基于对台湾在整个中国海防上战略地位认识的变化,基于对台湾统治的需要,在台湾施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本文试图从清政府在台湾建省、施行土地管理制度、屯兵制度和移民制度这四个方面来阐述清政府对台湾的管理,及各措施对台湾产生的深刻影响。pce
关键词:清朝台湾管理
前言小林奈绪
台湾与福建隔海相望。对于台湾的重要性,沈葆祯指出:“台湾为七省门户,各国无不垂涎,每有事端,咸思吞噬,前车可鉴,来轸方遒。”清朝官员都认为,加强对台湾治理是防止侵略,保卫海疆的根本手段。所以,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措施对台湾进行管理。本文把视角放在清政府对台湾的管理上,试图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清政府根据台湾的实际情况和开发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台湾
早期现代化的进程。笔者认为,这对我们了解清政府对台湾的管理以及早期台湾转向现代化大有裨益。
(一)清政府在台湾建省
中国高射机
1683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在台湾本土内正式设立台湾府,下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1884年6月,清朝派出直隶提督刘铭传加封巡抚衔,督办台湾政务和防务。刘铭传到任不久,正逢中法战争爆发,由于台湾特殊的地理战略位置,所以加强台湾防
务尤为必要。闽浙总督杨昌浚、钦差大臣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多次上书,要求在福建台湾两地“巡抚分驻”、“建省分治”。光绪11年(1885年)10月12日,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在下旨创建海军的同时,下旨同意诏请左宗棠的奏请,福建政务由闽浙总督兼管,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正式下诏在台湾建省。到1888年正式实现闽台分治,台湾单独设省,由原来的2府8县4厅增为3府11县4厅1直隶州,后又增设南雅厅。
有关分治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有如下几个方面:
台湾本隶于福建,巡抚应援新疆例,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凡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台湾归巡抚主政,照旧会衔。闽浙总督关防添铸监管福建巡抚字样。1885年3月3日,首任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起用巡抚关防。
建省经费由闽海关每年照旧协银20万两,闽省各库协银24万两,粤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汉5关每年共协济银36万两,共成80万两,以5年为期。粤海等5关年协银36万两,户部以经费无着,未予照拨。经力争,1886年户部同意一次性调拨36万两,建省经费主要靠闽省协银44万两,至1891年春按期分拨完毕,共220万两。
向归福州将军管理的旗后、沪尾两海关改归巡抚监督,于1887年10月1日起实行。
添设布政司一员,并设布库大使一员。首任布政使邵友濂于1887年9月17日到任。
向由台湾道兼理的学政,改归巡抚管理。
不设按察使,仍由台湾道兼理刑名,添设司狱一员。
澎湖设总兵。台湾镇总兵销去“挂印”字样,与新调澎湖镇总兵统归巡抚节制。首任澎湖镇总兵吴宏洛于1887年旧历十一月到任。
定以彰化中路桥孜图(今台中市)为省会,但巡抚仍一直驻台北行辕,1894年省会迁至台北。
添官设治。首府称台湾府,新设立台湾、云林、苗栗三县,合原来的彰化县及埔里社厅,共领四县一厅;原台湾府改为台南府,台湾县改为安平县,合原来的凤山、恒春、嘉义三县及澎湖厅,共领四县
一厅;北部台北府仍领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一厅;添设台东直隶州。由二府八县四厅改为三府十一县四厅一直隶州。1894年又添设南雅厅。①
胜诉在美国自1885年10月下诏建省,至1888年实现分治,台湾成为中国第20个行省。台湾省建制建立,刘铭传成为首任台湾省巡抚,他积极推行自强新政,清理田赋,增加财政收入,购买轮船,架设电报线,设立邮电总局,建造铁路;购买军舰,增设炮台,设立机器局自造武器;成立煤务局,安装新式采煤机器;设立兴市公司,建街造路;创立西学堂、电报学堂,培养建设人才。刘铭传把众多新式事业集中于一省,使台湾成为当时中国的先进省份之一。
(二)土地制度
清政府继统一台湾,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在台湾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户的斗争及势豪的侵占,官地逐渐向民田转化。
台湾高山族在清朝被称为“番人”,他们的土地称为“番地”,是台湾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清政府对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为“生番”和“熟番”,据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记载:“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区,与汉民接触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长期以来,“番地”属于“番社”公有。清政府设立土牛、红线等为界,禁止汉民入内垦种,但汉民仍然越垦私垦,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渐变为熟田。《斯未信斋文编》卷4中载称:“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间业已全无,私垦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熟番”之地,如果是其自行垦种,清政府则给以免赋的优待,只征人丁税“番饷”。若是招汉民佃种,或者是典卖与汉农,则规定:“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则,按亩计甲征租”。②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质上与民地相近,难以区别,典卖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传统已被破坏,私有土地的典卖相当盛行。
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后,鼓励文武百官和士民开垦田地,
让他们成为土地所有者。就台湾土地开垦的力量来说,主要主导是民间。早期垦户阶层来源复杂,包括文武官员、商家、士族地主以及流民垦佃。垦户向政府提出拓垦申请,经审核及公告一定期间,若没有地主提出异议,官府就会发给垦照,这时垦号或垦户就可以召募农民,对这块土地进行拓垦。此外,也有相当数量的流民垦佃自行占田私垦,并招引亲族同乡同来佃耕。他们按照原乡开垦的习惯,允许自行斥资开垦成田的佃户,享有永远耕作的权利(永佃权),凭恃这项权利,许多垦佃在田园周围定居下来,并构筑茅屋、禾埕、菜园以及对外通路,逐渐形成村庄聚落。除了汉人垦户外,亦有土
著业主。土著业主则由土著自行招佃开垦,交换租粟(番大租)。
初期,小规模的垦殖多在南部,则由垦户以业主身份领照建庄,并提供基本农具以及灌田圳道,招请流民佃户前来耕种。中北部的垦殖则在水利设施开发后,进行比较大规模的垦辟活动。垦佃制的实施是由垦户提供草埔素地和基本水利措施,佃户多自备耕牛、农具、种子等投资工本,从事实际开土辟田工作,甚至负责修筑从埤圳主干渠至田间的配套小渠。这些佃户多来自东南沿海,为拥有资金的佃农,所缺少的只是土地。从康熙后期到乾隆年间,就由垦户投下巨资,兴修大型水圳,佃户投资土地开垦,使中、北部平原迅速开发。
防撞梁楔状交错层理(三)台湾的屯防制度
台湾省被称为“七省藩篱”、“南北洋关键”、“中国第一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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