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1、内外服制: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两部分,分别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和组织形式。“内服”指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地。“外服”诸候国统治的区域,其范围由王畿向四面八方延伸。
2、三公宰相制:具体内容是改丞相为大司徒、太慰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汉武帝时代以中外朝制架空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到汉成帝时,又从宰相制度本身入手,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从宰相制度上讲,三公宰相制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3、二府三司制:是宋代的中央行政体制。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后人称之为“两府”,另设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使司,又称“计相”。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4、北面官制:是辽代统治者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担任北面官的一般均是契丹贵族,且其核心一直是宗室和外戚。因此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的权力重心所在,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
5、中央设计局: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于1940年冬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该局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该局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设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政府各机关各年度施政计划等。
6、禅让制:尧舜时代部落联盟领导集团通过民主推选军事首长的制度。
7、战国时期上计制:上计制是战国时期官员考核的主要形式,即下级行政部门向上级禀报仓库存粮、垦国数、赋税数、户口统计以及治安情况。其具体做法是:每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国君将卷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卷,大臣执左卷,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将两卷相合,并将实际完成数字和预算数字相核,以定政绩高下。
8、行台尚书省:是金朝地方上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特殊区域。金太宗、金熙宗时,金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其在行政体制上沿袭中原汉制,与金内地保持一定差别。天德二年(1150年),海陵王下令废除行台尚书省,使政令统一于朝廷。金代末年,由于抵御
蒙古、西夏、南宋三面夹击的军事需要,金又设立了许多行台省,金宋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9、人民健康的忠诚卫士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网
10、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居于最高领导地位。人民委员会由主席、各人民委员、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等组成。
11、西周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在地方实行的行政体制。西周王朝除留下王畿的一部分地区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将王畿以外地区实行分封,经过不同层次的分封形成等级结构的国家。分封制不仅在王畿以外推行,而且也在王畿以内贯彻。分封制度并为西周王朝所独有,但这一制度到西周时期发展到成熟、严密和完善的水准,有宗法制度、礼乐制度等与之配套并加以保证。
12、战国时期的郡县制:郡县制是战国时期各国推行的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其特点有二:一是其郡县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而非分封世袭之贵族;二是郡县以下的行政机构是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国君可以通过郡县长官把自己的权力一直延伸到社会的底层。这一制度萌芽于春秋时期。
13、节度使:最初是唐代设于边区的军事长官,职权以领军为主,并无监察地方政务的职能,也无固定辖区;安史之乱后,战火延及内地,地方政务依仗军权而推行,节度使遂掌握地方政治、军事和财政大权,成为割据一方的地方高级行政长官。
14、军机处:是清朝自雍正年间设立的中央机构。军机处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军机处开始时并非正式的国家机关,在乾隆以后常设下来,嘉庆朝修会典时已将其列入正式机关之列。军机处初设时,其职权仅限于军事方面,但以后事权逐渐扩大,最后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
15、平政院:是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制裁机关。平政院成立于1914年4月,直属于大总统,院长由总统特任,指挥监督全院事务。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取消平政院,改采英美制,将平政院事宜移至大理院。
独眼喙鼻畸形孩子16、宗法制: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到西周时才最后形成严密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血缘亲疏及长幼辈分的血族观,保证嫡长子继承王位。宗法制度不仅解决了嫡长子王位的问题,为统治集团提供了权力的继承和更迭规则,降低了权力转移时政治振荡的频率,而且还协调了各级封君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稳定整个王朝统治秩序的作用
17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门阀政治服务的选官制度。魏国建立之初,魏文帝接受陈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度。九品中正制度是从汉代察举演变而来,只不过将荐举之权从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转移到专职举士的中正官。其具体方法是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察本州岛士人,综合他们的门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状,品、状均呈报吏部作为政府选官依据。在九品中正制实行之初,状还受到一定重视,后来状变成具文,品成为选拔官员的惟一标准,九品中正制因而成为巩固门阀政治、阻塞寒素人才仕的工具。
18、京察:是明代朝廷对京官定期朝廷的考察,后被清代沿用。京察与外察相对应,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的考察由皇帝亲自主持,先由官员自我裁定,然后交皇帝裁决;五品以下京官的考察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报皇帝批准。
19、清代旗盟制度:是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的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长各一名,盟长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旗扎萨克,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0、弼德院:是晚清政府在成立仿“责任内阁”时,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的机构,其作为皇帝的咨询机构,并用以制约内阁。
21、侨郡县:是东晋时期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区。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宾客、宗族、乡党等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权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流人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世家大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南方原州郡县并置一处,造成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混乱。
22、九寺五监:是唐代设置的独立的中央职能部门,它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处于平等地位,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迭之处甚多,与六部之间存在着分工和制约的复杂关系。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则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九寺为太府寺、司农寺、宗正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卫慰寺、太仆寺、大理寺,五监为国子监、军器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
23、达鲁花赤:乃元朝官职名称。元代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在行省以下的各级行政机构中均设置达鲁花赤,通常由蒙古人担任,间或亦参用目人,其地位高居同级行政长官之上,被称为‘监临官’,掌印办事,握有实权。
24、考满:是明代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对京官的考满按被考官员的品级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式。地方官考满主要由地方官员之间相互掌握。
25、临时约法:为了用法律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下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指示精神制定,于1921年3月11日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的《中华民国临
时约法》。这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的很大区别点在于它不是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责任内阁制。61、馆选:是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明中叶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均被认为是储相。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间待遇微薄、生活清苦,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因为庶吉士在未来仕途上处于易飞黄腾达的优越地位。
26、内三院:是清代中央机构。天聪十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负责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院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此时内三院大部分职责仍是文书事务,还不能算是最高决策或执行机构。清军入关后,内三院权责进一步加重,成为和六部同秩的三品衙门。顺治十五年,清朝记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其品秩也降为正五品,这是因为清朝统治者害怕内阁权力过大而加以压抑的结果。康熙初年,内阁又被改名为内三院,但其由于辅政大臣专权而形同虚设。康熙帝亲政后康熙九年再次改内三院为内阁,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大学士分兼
殿阁衔,自是内阁基础基本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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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总理衙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称“总署”或“译署”,是清朝政府于1861年1月20日设立、共存了40年的中央机构。总理衙门实际上总揽了清政府外交、防务和洋务大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
28、中华民国军务院:是护国战争开始后为统一西南护国讨袁军政事务,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8日在广东肇庆正式成立的具有全国性质的临时中央军事政治机关。它事实上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各省都督府和护国军各自为政,并没有严格的统属关系,而且军务院一开始就不是以新政府面目出现,仅以黎元洪任总统的国务院的代理者出现在政治舞台上,这就削弱了它应起的作用。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恢复了国务院,7月14日唐继尧等通电撤销了军务院。
29、专员公署:全称是行政监察专员公署,它不是抗日民主政权一级政权组织,各地专员公署的具体设置和组织机构也因地而异。就设置而言,在陕甘宁、晋察冀和晋冀鲁豫等根据地,专员公署的设立和命名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而定,是边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边区政府直接领导下督察和领导所辖各县的行政工作。在晋西北、山东和华中等抗日根据地,
专员公署的设立和命名由行政公署决定,受行政公署的领导和节制,代表行政公署督察和领导所辖各县政务。李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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