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02.07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说客盈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公安部网站(v)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
遥控器外壳  2021年2月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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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生成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围绕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聚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实战化导向,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训练,着力锻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为公安机关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应当坚持政治领训、依法治训、实战导训、精准施训、科技兴训、从严组训。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不断改进训练理念、训练机制、训练内容、训练方式、训练管理、训练保障,努力提升训练实战化水平。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包括政治训练、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等。商战三十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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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应当履行人民警察训练主体责任,把训练工作纳入公安工作和
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统一领导和研究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在政工部门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警种、本部门训练工作。
  各警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警种、本部门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执法培训。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基础建设、训练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科技信息化部门负责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督察审计部门负责督导训练职责和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主阵地,主要承担集中训练、线上培训、教材研发、教官培养、交流合作、基层送教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的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重点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各类训练,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公安院校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政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
  (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新任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和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职务及其下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直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一级警督晋升三级警监训练;
  (五)省、市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和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职务及其下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内设、直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以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战术训练;
  (六)公安部机关及直属机构人民警察的政治训练、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
  (七)根据形势任务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各类训练,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政治训练;
  (二)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入警训练;
  (三)新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派出所所长的职务晋升训练;
  (四)除公安部负责以外的符合一级警督晋升三级警监条件的人民警察的训练,本地区人民警察的警督晋升训练;
  (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战术训练;
  (六)本地区公安机关新招录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
  (七)本级公安机关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人民警察的政治训练、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
  (八)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九)根据本地区形势任务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各类训练,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直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晋升训练;
  (二)本地区人民警察警员、警司晋升训练;
  (三)本级公安机关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人民警察的政治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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