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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职能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前款所称“九小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承办下列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饭店、酒店等小餐饮场所;
(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小旅馆等住宿场所;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小娱乐、休闲场所:
1.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等场所;
2.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kappa系数3.洗浴、美容美发、茶社等健身、休闲场所。
同一建筑内具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公安消防
部门办理。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并负责“九小场所”和农村地区居民家庭火灾财产损失的统计上报。
第八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落实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并对村镇(社区)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榆林杀人案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受众的举报、投诉,查处辖区在“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发生的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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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装设计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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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是否掌握消火栓、灭火器使用常识,是否掌握报火警、使用场所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能否保障畅通,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充足、醒目、无遮挡,应急照明设置是否齐全、好用,公共区域的外窗有无栅栏、广告牌遮挡;
(四)按照规定设置的室内消火栓水压是否符合要求,消火栓箱有无被遮挡现象,水带、水是否齐全、好用,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充足、选型是否准确、摆放位置是否醒目并便于取用;
(五)是否配备报警电话,歌舞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否保证在发生
火灾时及时消除音响、画面并播送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共用建筑物的其他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约定是否明确,是否落实火灾紧急情况时的联络与联动措施;
(二)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能否熟练掌握报火警、使用场所内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能否保障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配备是否准确、齐全、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的室内消火栓水压是否符合要求,消火栓箱有无被遮挡现象,水带、水是否齐全、好用,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充足、选型是否准确、摆放位置是否醒目并便于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