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 ...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8.12.06
【字 号】青公通字〔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公通字〔2018〕50号
 
比冲
各分市局:
  现将《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6日
 
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 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购房、投靠亲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需要变更或者更正信息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内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区、市间的迁移,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第二章 城镇迁移底部剪力法
  第一节 往城镇迁移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经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
  (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一张近期一寸彩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常住家庭户口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人员且登记集体户口的,满5年以上,在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城区、新区。
  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除外。
  第七条 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
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四)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七)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八)一张近期一寸彩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第八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
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长春信息港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四)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投靠人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七)投靠人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或者出国(境)定居凭证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八)丧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声明。
  第九条 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的,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本人申请;
  (二)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居民身份证;
  (四)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五)职工社会参保凭证;
  (六)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七)一张近期一寸彩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第二节 往城镇迁移注意事项
  第十条 投靠迁移应当征得落户地户主、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同意。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房证明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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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持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证件,本户所有成年人员和未成年人员监护人签字捺印同意移入的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整户迁移的,户内人员婚姻状况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不属于夫妻、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共有情形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移入落户的声明。
 
灵溪一中教育集团第三章 乡村迁移
  第一节 乡村间迁移条件及手续
  第十三条 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离婚子女投靠父母,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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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亲属关系凭证。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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