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9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9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3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5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012高中数学联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王磊晓芬全文阅读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黑止血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
  ()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检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
长翅膀的绵羊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前两款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娄向东  第十八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中发现或者主动申报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4:3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681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消防   应当   单位   进行   管理   组织   建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