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
辉县市教育局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7.29
施行日期
2014.07.29
文号
主题类别
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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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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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市局在充分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2011年4月制定下发的《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沪公发〔2011〕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再次作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重点是对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及内容”第十三条中涉及的重点和一般单位、场所作了明确,在第七章“消防监督培训”中新增了第三十二条有关“驻所作业”的内容,在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中新增了免责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春天里 农民工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本市三级消防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贯彻“全警重视、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分(县)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其中,各分(县)局和水上公安局所属水上公安派出所业务上接受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站的指导和检查;轨道公交总队所属公安派出所业务上接受轨道消防支队的指导和检查;文保分局所属公安派出所业务上接受其所管辖对象的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机场分局所属公安派出所业务上接受机场分局防火监督处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除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场所(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列经济开发区做好消防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使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所长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分管所领导;分管所领导应担任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的领导成员。
  公安派出所应至少确定一名消防专职民警,人员优先考虑消防转业干部,做到专职专用并保持相对稳定。
  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独立的消防办公场所或消防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及区域性、季节性特点,确定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督促辖区内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依法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并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指导、督促辖区内除市、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主动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指导、督促社区、居(村)委会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防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
  (七)结合辖区特点,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受理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开展有关火灾调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并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组织制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计划,落实逐级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检查、督办、落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并及时向所长报告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消防专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所领导对其他相关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责任区等非消防专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对消防行政处罚进行法律审核;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火灾调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非消防专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对责任区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五)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六)指导居(村)委会对孤寡老人、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看护和管理;
  (七)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调查必需的装备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消防监督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三)消防业务培训制度;
  (四)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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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制度;
  (六)火灾接处警制度;
  (七)火灾调查制度;
  (八)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录入制度;
  (九)民警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mst  (十)其他有关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基础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并按照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一)单位、场所基础资料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火灾调查档案;
  (五)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档案;
  (七)消防举报投诉监督检查档案;
  (八)民警消防监督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档案。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及内容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除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加油(气)站;宾(旅)馆(含农家乐);歌厅、舞厅、游戏游(艺)机厅;餐饮服务场所;洗浴、休闲场所;商(市)场;教育培训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单位。
  对上述以外其他单位、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数量,由各分(县)局根据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警力配备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民警配备情况,确定辖区单位、场所的管辖分工,每月制定必查和抽查的工作计划,报分(县)局多警联勤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四)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对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十)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及值班、巡逻、消防设备运行等记录。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检查其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r440方向盘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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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防   监督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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