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选编

工伤保险案例选编
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 1
2、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2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 2
4、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3
5、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4
6、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4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5
8、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5
9、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 6
10、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 6
11、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 6
12、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 7
13、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7
14、企业经营有亏损,工伤待遇不该亏... 8
15、工伤私了不合法,依法办事有保障... 9
16、企业内部搞承包,工伤还由企业包... 9
17、工伤医疗费包干,违反劳动合同无效... 10
18、个体户雇主对雇工因工负伤要承担责任... 10
19、工作时间打斗致伤不算工伤... 12
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
  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 方只
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
李妻向厂方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
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 是否合法。
 【评析】 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 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落实因
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
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
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
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
的工伤
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
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
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
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柯达超级电影世界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
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
细胞检测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
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 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评析】 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
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 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
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
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
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
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
米老鼠和唐老鸭电影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
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
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反映。
  【评析】 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
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
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
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
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
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
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
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
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
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
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
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 裂
,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 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
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 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
。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
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
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
、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
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
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
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
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 管理层收购
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 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
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
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
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和五彩缤彩的
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手中正
数据库测试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
艳等五名礼仪小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
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
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评析】 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
: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
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
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
,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 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
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
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 影子系统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
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
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
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
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680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企业   职工   工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