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林、濉溪县公安局报复陷害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玉林、濉溪县公安局报复陷害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改变一生的闪念
【案件字号】(2020)皖06行终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截潜流工程高玉林;濉溪县公安局  8510农场
【当事人】高玉林濉溪县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高玉林 
【当事人-公司】濉溪县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远东共和国【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高玉林 
【被告】格兰杰因果关系濉溪县公安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濉溪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部下发的重户核查人员高玉林的信息后,多次与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联系,查实了高玉林在原籍山东省嘉祥县黄垓镇的户口户口系2006年3月随父母全家从黑龙江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迁回的,东省嘉祥县黄垓乡派出所出具了其在山东省嘉祥县黄垓镇的户口户口为原始户口的证明。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的户口户口并非正常迁移的户口,其父    高中营在安徽省濉溪县通过亲戚办理的户籍,濉溪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删除了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的户口,于2019年4月23日向高玉林家人送达了《告知书》。根据《淮北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由违规违法登记的户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后删除重复户口。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的,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注销处
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濉溪县公安局在删除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的户籍户籍前未书面告知高玉林,在删除其户籍户籍后书面告知其家人,合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濉溪县公安局未依法通知高玉林,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通知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依法不需要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而应当确认为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行初9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濉溪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将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的户口户口注销的行政行为违法。div>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濉溪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56: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高中营与胡汉云系夫妻关系,高玉林、高玉明分别为高中营与胡汉云的儿子、女儿。高中营的原籍为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鲁店北村,约在1987年,高中营将户籍迁到黑龙江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定居生活,高玉林出生后户口落在此
地。2006年3月,高玉林随父母一起将户口迁回原籍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鲁店北村,后户口无变动。1993年高中营被招工进入淮北市濉溪县矿业集团,通过亲戚给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申请办理了户口(单立户口),随之高中营又托同事为自己和胡汉云、高玉明申请办理了安徽省濉溪县的户口。后高玉林的户籍迁到其父高中营在濉溪县开发区西张集的户口本上。2012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理长期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专项工作,因高玉林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长期不在山东省嘉祥县居住,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派出所将高玉林的户口注销。2014年3月,高玉林回老家得知情况后,携带本人户口本、个人申请及村委会证明到黄垓派出所申请恢复,并向民警隐瞒其拥有濉溪县开发区西张集户口的事实。2018年12月7日,濉溪县公安局溪河派出所发现高玉林系公安部重户核查人员,遂删除了高玉林的户口。    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黄垓乡派出所删除了高玉林在山东的户口。经濉溪县公安局与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联系,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黄垓派出所又恢复了高玉林在山东省嘉祥县的户口。2019年4月23日,濉溪县公安局给高玉林家人送达了《告知书》,告知高玉林删除了其在安徽省濉溪县户口的情况,同时告知高玉林县公安局可帮助高玉林将山东的户口迁到濉溪县,因山东高玉林的出生年月与安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迁来后重新办理的身份证号码与原濉溪县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高玉林认为,
自己的常住地在安徽省濉溪县,且工作、社保等关系均在濉溪县,坚持要求恢复濉溪县的户口,因而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高玉林山东的户口,系2006年3月,随其父母从黑龙江勃利县迁回原籍山东省嘉祥县的,户口为原始户口。而高玉林在安徽濉溪的户口,其父亲高中营自认是1995年前后人另行办理的无户口来源,高玉林在安徽的户口不是原始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2、假报户口的;《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对违规户口删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皖公治安[2014]某某第二条批复意见,根据《关于规范处理重复户口户口的指导意见》,户口户口的清理既要坚持虚假户口必删的原则,优化服务、便民利民。高玉林在安徽的户口户口不是原始户口,县公安局与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沟通后,删除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户口户口的行政行为适用法规正确,合法。高玉林被公安部查出系重户人员,濉溪县公安局多次与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联系,取得了嘉祥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查明了案件事实,遂于2018年12月7日注销了高玉林在安徽省濉溪县的户口,并于2019年4月23日给高玉林家人送达了《告知书》。在时间上是先删除后告知,存在瑕疵,但对其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虽然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嘉祥
县黄垓派出所注销了高玉林在山东的户口,但是,濉溪县公安局发现后,即主动与嘉祥县公安局联系,并为高玉林恢复了山东的户口,县公安局已经作出答复,可帮助高玉林将山东省嘉祥县的户口户口迁到安徽省濉溪县,限度地做到便民利民;高玉林要求保留其安徽省濉溪县户口户口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黄垓派出所已将其在山东省的户口户口注销,林隐瞒事实要求恢复,后被公安部核查发现系重户人员,责任在高玉林,故对高玉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濉溪县公安局注销高玉林在濉溪县户口户口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玉林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玉林上诉称,上诉人从小随父母到安徽省濉溪县辖区居住,就学就业,一直使用安徽省濉溪县户籍,社会认知度非常高。上诉人在山东省嘉祥县的户籍户籍为久未使用的空挂户。18年11月14日上诉人被通知系重户,可选择注销一个户籍。上诉人回复注销山东省嘉祥县的户籍。上诉人2018年11月18日到山东省申请注销山东省嘉祥县的户籍,山东省公安机关受理了上诉人的申请。12月7日,被上诉人在没有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注销了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的户籍。12月27日上诉人在山东省嘉祥县的户籍户籍也被注销,人将注销山东省嘉祥县户籍户籍的证明交被上诉人,恢复安徽省濉溪县户籍,被上
诉人以需上级审批为由不予恢复。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户籍户籍不是原始户口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书面或口头告知上诉人陈述、申辩、救济的途径,注销户籍户籍的程序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注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登记的户口户口信息的行政行为;责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登记的户籍户籍信息;本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伙食费、材料费、上诉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高玉林、濉溪县公安局报复陷害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机械化战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6行终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玉林。安徽户籍(该户籍已被濉溪县公安局注销)。
     委托代理人高玉明(系高玉林之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岱河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003094794F。
     法定代表人王玉岭,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时宝林,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魁,该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丁淑兰,该局民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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