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北京
唐荣海
DB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030.10 Z 70
备案号:21434—2007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农村经济与科技5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监测方法 (3)
7 标准实施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14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lw6b-25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1/ 237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incineration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探索与创新
焚烧炉incinerator
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各具特的民居教学设计焚烧残余物incineration residues
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
烟气停留时间residence tim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DB11/ 503—2007
焚烧温度incineration temperature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8
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9
二噁英毒性当量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式(1)计算: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1)3.10
标准状态standardized condition
烟气温度为273.16 K,压强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3.11
烟气不透光率opacity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a
序号项目单位数值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 烟尘mg/m3小时均值3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测定值b  1
3 烟气不透光率% 小时均值10
4 一氧化碳mg/m3小时均值55
5 氮氧化物mg/m3小时均值500
6 二氧化硫mg/m3小时均值200
7 氯化氢mg/m3小时均值60
8 氟化氢mg/m3小时均值  4.0
9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mg/m3测定均值0.1
10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m3测定均值0.1
1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计) c
mg/m3测定均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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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准   焚烧   危险废物   限值   烟气   排放   规定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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