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模板】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2018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 -  发布2018- -实施
前言superboost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大气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敏、李清龙、张静、王盼、康宁、吴海云、张皓然、刘博扬。
贺知章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焦化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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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谱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语法检查GB/T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谱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HJ/T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HJ/T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谱法
HJ/T40    固定污染源气中苯并(a) 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谱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T/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谱法
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谱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可溶物的测定索氏提取-重量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
3.2 常规机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
3.3 热回收焦炉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企业边界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执行排放标准的时间不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4.2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规定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史学理论研究
4.2.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按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
表2 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
4.2.3.1  煤炭、焦炭储存及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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