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排放标准广东地标DB44-27-2001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
发布
DB 44/T 27—2001
目    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2)
中国误诊学杂志
4.3.1时间段划分 (2)
4.3.2工艺废品 (2)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基尼系数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V (25)
DB 44/T 27—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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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二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 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武汉科技大学外语外事职业学院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朱时华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归原有机奶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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