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全文)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全⽂)
标准布朗运动⽂章导读
⽇前,环境部印发《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标准要求,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前,环境部印发《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标准要求,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详情如下: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 GB 37824—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企业或⽣产设施排放⽔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次发布。
前⾔赫塔米勒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企业或⽣产设施排放⽔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次发布。
新建企业⾃2019年7⽉1⽇起,现有企业⾃2020年7⽉1⽇起,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不再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省级⼈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态环境部⼤⽓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学、中国涂料⼯业协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中国⽇⽤化⼯协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态环境部2019年4⽉16⽇批准。
本标准⾃2019年7⽉1⽇起实施。本标准由⽣态环境部解释。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企业或⽣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
及胶粘剂⼯业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企业中合成树脂⽣产及改性的⽣产装置执⾏GB 31572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件
本标准引⽤了下列⽂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业分类
GB/T 8017 ⽯油产品蒸⽓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15516 空⽓质量甲醛的测定⼄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总烃、甲烷和⾮甲烷总烃的测定⽓相⾊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和废⽓⼆⼝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分辨⽓相⾊谱-⾼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相⾊谱法
HJ 584 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硫化碳解吸-⽓相⾊谱法
HJ 604 环境空⽓总烃、甲烷和⾮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相⾊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氧化硫的测定⾮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相⾊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效液相⾊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氮氧化物的测定⾮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氮氧化物的测定⾮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桥上书屋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相⾊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相⾊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袋采样-⽓相⾊谱法
HJ 1012 环境空⽓和废⽓总烃、甲烷和⾮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
《污染源⾃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3.1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业(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业(C2642)以及胶粘剂制造⼯业。
3.2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后制成覆盖材料的⽣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3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成,⽤于印刷的有⾊胶浆状物质,以及⽤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墨等⽣产活动。
3.4 胶粘剂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s 以粘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粘合剂)的⽣产活动。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甲烷总烃(以NMHC表⽰)作为污染物控制项⽬。
3.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规定的监测⽅法,对废⽓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测量,加和得出。
3.7 ⾮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规定的监测⽅法,氢⽕焰离⼦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污染物不经过排⽓筒的⽆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孔)的排放等。
3.9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隔离的状态或作业⽅式。3.10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
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的排⽓筒、通风⼝外,门窗及其他开⼝(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1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12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压⼤于等于0.3 kPa的单⼀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压⼤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3 真实蒸⽓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压(绝对压⼒),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化率为零时的蒸⽓压,⼜称泡点蒸⽓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平均⽓温最⼤值计算。
3.14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储存物料液⾯的密封形式,⼜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5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6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次密封。
3.17 ⽓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体连通与平衡系统。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企业或⽣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起环境影响评价⽂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业建设项⽬。
3.20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作要求,对⼤⽓污染严重,或⽣态环境脆弱,或有进⼀步环境空⽓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体为基准。
3.22 排⽓筒⾼度 stack height ⾃排⽓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排⽓筒出⼝计的⾼度,
单位为m。
恒温器
3.2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2019年7⽉1⽇起,现有企业⾃2020年7⽉1⽇起,执⾏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表2规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民政府规定。
4.3 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产设施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4.4 废⽓收集处理系统应与⽣产⼯艺设备同步运⾏。废⽓收集处理系统发⽣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产⼯艺设备应停⽌
4.4 废⽓收集处理系统应与⽣产⼯艺设备同步运⾏。废⽓收集处理系统发⽣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产⼯艺设备应停⽌运⾏,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使⽤;⽣产⼯艺设备不能停⽌运⾏或不能及时停⽌运⾏的,应设置废⽓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表1或表2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中的⼆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恶英类进⾏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利⽤锅炉、⼯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的,还应满⾜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6 进⼊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需要补充空⽓进⾏燃烧、氧化反应的,排⽓筒中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锅炉、⼯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的,烟⽓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
唐溶进⼊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含氧量可满⾜⾃⾝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烟⽓含氧量不得⾼于装置进⼝废⽓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7 排⽓筒⾼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艺要求的除外),具体⾼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件确定。
3721上网助手4.8 当执⾏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合并排⽓筒排放时,应在废⽓混合前进⾏监测,并执⾏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进⾏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
5 ⽆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范围与时间
5.1.1 新建企业⾃2019年7⽉1⽇起,现有企业⾃2020年7⽉1⽇起,⽆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
5.1.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民政府规定。
5.2 VOCs物料储存⽆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VOCs物料储存⽆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2.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压≥7
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低压罐、压⼒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压≥10.3 kPa但<7
6.6 kPa且储罐容积≥3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效密封⽅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双重密封,且⼀次密封应采⽤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效密封⽅式。
b)采⽤固定顶罐,排放的废⽓应收集处理并满⾜表1、表3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5.2.3.1 储存真实蒸⽓压≥7
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低压罐、压⼒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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