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
DB13/ 1640—2012
气候环境试验室
经立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 - 11 - 28发布
2013 - 04 - 01实施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绂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晓峰、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中国曾经蒙受的耻辱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胆盐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清华简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工业炉窑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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