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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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
原防火工作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
亡命刺客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指挥,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及其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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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日本人天体艺术(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以及扑火物资管理和火源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及时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负责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建档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以及有关事项;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及其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抠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指挥调动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航空护林站开展防扑火工作。
第十五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林场、农场、牧场、铁路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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