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申请[修改版]

第一篇: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申请
关于xx学校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的申请报告
xx市园林管理局:
xx学校位于xx号,始建于xx年,距今已有xx的历史。学校环境优美,古树名木众多,众多的古树名木成了学校的“活历史,活文化”。
我校历来重视校园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曾专门邀请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专业院校机构的专家对校园古树名木进行树龄测定,测定结果显示学校现有二级保护级别的古树名木共计13棵。
为更好地保护校园古树名木,科普传承古树名木文化,下一步,我校将在市园林管理局的指导下,聘请专家对我校古树名木进行进一步会诊,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制作树牌,规划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实行专业养护
落实以上鉴定、保护措施,预计需要投入资金约10万元,因学校在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缺乏必
要的资金来源,故向贵局提出申请,希望贵局能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我校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此致!
龙岗气田Xx学校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第二篇: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章 养 护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a126
200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
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cosmic(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
茶余饭后杂志(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
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名木、古树的级别,组织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
名木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刚度矩阵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
(二)移植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
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622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